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效期怎么写(第二类医疗器械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效期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CFDA)制定,具体为:新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已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有效期有两种情况:

1、 在有效期内没有变更的:5年;

2、 在有效期内有变更的:新变更内容批准后,以新变更内容为准,有效期重新计算3年。

书医疗器械备案申请经营的注意事项:

第二类医疗器械承诺书应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

1、医疗器械名称及其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

2、承诺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3、承诺其提供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患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害;

4、承诺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提供的医疗器械质量稳定可靠;

5、承诺其能够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并确定责任范围;

6、承诺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书医疗器械备案申请经营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效期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CFDA)制定,具体为:新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已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有效期有两种情况:

1、 在有效期内没有变更的:5年;

2、 在有效期内有变更的:新变更内容批准后,以新变更内容为准,有效期重新计算3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范本示例

受理号:

受理日期: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并在所附资料项后面的方框内划“√”。报送的资料应按本申请表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同时每项申报材料应标明名称和顺序号。

2.本申请表应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3.申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所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4.如申报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5.请在“注册申请应附资料及顺序”栏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7.本申请表可从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系统打印。

此栏由注册受理人员填写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

变更/补办申请表

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企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申请表应打印或以正楷体填写,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2.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并在所属变更类别及所附资料项后面的方框内用“√”做标记。报送的资料应按本申请表规定顺序排列,并标明顺序号,装订成册。

3.表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注册证号系指已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附表中的相关内容。

4.如有在本申请表列明的变更类别之外的情况,请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写明具体情况并列出所附文件目录。

5.本申请表可从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系统打印。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

扩展说明: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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