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劳动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定义

1、本协议所称甲方:指委托发出家政保洁劳动服务需求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本协议所称乙方:指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家政保洁劳动服务的服务商。

二、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家政保洁劳动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维护、检查、维修等服务内容,具体内容以甲方发出的服务要求为准。

2、甲方在收到服务后,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服务不足或存在问题的主张,乙方应及时予以解决。

三、服务时间

1、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截止至甲方满意服务为止。

2、服务时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服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任务。

四、服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2、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约定时间和方式,按时支付,任何延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五、责任范围

1、乙方承诺在接受甲方委托后,负责完成甲方发出的服务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2、乙方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完成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

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

1.甲方:物业服务单位。

2.乙方:受雇于甲方的劳动者。

二、签订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利益。

三、劳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 乙方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工作,如清洁、保洁、保安、绿化等。

2. 乙方负责收发快递,提供便民服务。

3. 乙方负责管理车辆出入,确保安全。

4. 乙方负责接待外来访客,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乙方负责对小区内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物业从事有关工作。

四、工作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上下午按8小时计算,周末休息。

五、薪酬:

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甲方按月向乙方发放薪资,具体数额视乙方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六、社会保险:

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七、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者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则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倍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或者工作时间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确认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注意事项:

家政保洁劳动服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甲方:(姓名/公司/单位)

乙方:(姓名/公司/单位)

第二条 签约主要内容

1. 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家政保洁劳动服务。

2.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时间、地点、任务等要求,提供家政保洁劳动服务。

3. 甲方向乙方支付家政保洁劳动服务的报酬,并在每次服务完成后付款。

4.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采用正确的工作方法,完善清洁,以确保清洁的质量。

第三条 时间要求

1. 甲方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家政保洁劳动服务。

2.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指定的服务时间。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 乙方需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正确的清洁材料和方法,保证服务质量。

2. 乙方应当采用行业标准,保证清洁质量达到甲方的期望值。

第五条 终止条款

1. 甲乙双方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本协议。

2. 甲方有权在乙方怠工、违约等情况下,立即解除本协议。

3. 在本协议解除前,乙方仍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原有的任务。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增加补充条款。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有效,双方均需遵守。

特此签订。

甲方:(姓名/公司/单位)

乙方:(姓名/公司/单位)

日期:

家政服务劳动合同范本示例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199 年 月 日起至199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登记号

乙方(签字)

登记号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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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2.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3.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4.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扩展说明: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

 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扩展资料: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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