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管护协议(植树后期管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一、定义

1、冷库管护协议:是指由冷库使用者与冷库管理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障冷库运行安全和稳定,以及防止冷库发生意外事故的一种协议。

2、冷库使用者:指拥有冷库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

3、冷库管理者:指负责冷库的维护、管理、维修、升级等工作的服务商。

二、协议内容

1、冷库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使用冷库,不得私自拆卸、修改冷库的设备及系统,并对冷库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负责。

2、冷库使用者应当根据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与冷库管理者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冷库运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冷库发生的问题。

3、冷库使用者应当按照冷库管理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妥善使用冷库,保持冷库内部环境的良好,使冷库能够正常运行。

4、冷库使用者应当及时缴纳冷库管理费用,按照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给予冷库的维护、管理、维修、升级等服务。

5、冷库使用者应当按照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对冷库进行检测,确保冷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冷库使用者应当根据冷库管理者的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库发生意外事故。

7、冷库使用者须对冷库使用者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服从冷库管理者的处理结果。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解除之日止。

协议移交管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植树后期管护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关系立法有效。

二、植树区域的范围:明确植树区域的大小,以及植树地点的具置,以确保种植的植物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护。

三、植树者的管护责任:明确植树者的管护责任,包括每年的保养、施肥、浇水、除草等工作,以确保种植的植物能够正常生长发育。

四、管护期限:明确管护期限,以确保植树者能够按时对植物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保证植树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效的管护工作。

五、违约责任:明确植树者违反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事。

协议移交管护的注意事项:

一、定义

1、冷库管护协议:是指由冷库使用者与冷库管理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障冷库运行安全和稳定,以及防止冷库发生意外事故的一种协议。

2、冷库使用者:指拥有冷库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

3、冷库管理者:指负责冷库的维护、管理、维修、升级等工作的服务商。

二、协议内容

1、冷库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使用冷库,不得私自拆卸、修改冷库的设备及系统,并对冷库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负责。

2、冷库使用者应当根据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与冷库管理者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冷库运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冷库发生的问题。

3、冷库使用者应当按照冷库管理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妥善使用冷库,保持冷库内部环境的良好,使冷库能够正常运行。

4、冷库使用者应当及时缴纳冷库管理费用,按照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给予冷库的维护、管理、维修、升级等服务。

5、冷库使用者应当按照冷库管理者的要求,定期对冷库进行检测,确保冷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冷库使用者应当根据冷库管理者的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库发生意外事故。

7、冷库使用者须对冷库使用者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服从冷库管理者的处理结果。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解除之日止。

小区物业管移交管理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市__年第次和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小区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市研究决定成立__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对我市小区物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为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__路__街的__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__年_月_日起甲方正式将建设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__年__月_日起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甲方在市物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使物业工作依法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将__年__月__日以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雇用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结清,没有结清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_______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七、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用户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应由市物业办公室收取,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九、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十、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十一、在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之前,甲方应向业主通知乙方进入管理及服务情况,经得业主的同意。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见附页2)

十三、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

十四、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

甲方: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扩展说明:两山绿化管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投资、捐赠款;(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市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本级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区)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权证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共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木、设施等权益应当分清资产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条 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九条 绿化承包者修建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接转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或者其指定的批准,可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三条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配套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

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北两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林木生长需求统筹安排用水计划,定期适量灌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三十条 市森林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的林地、林木、设施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水利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森林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承包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汛及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林地林木资源和生产生活安全。

在南北两山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内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绿化灌溉作业应当采取预防地质灾害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者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承包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者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毁林开垦的;

(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四)盗伐、滥伐树木的;

(五)放牧、猎捕野生动物的;

(六)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

(七)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八)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

(九)其他损毁林地及林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承包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防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不得任意扩大。

经营公墓区的单位必须履行绿化、防火责任。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规定场地和设施外用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林木植被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者支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以及超标排放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损害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者承担,并处损害林木植被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的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由所在县(区)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侵害南北两山林木、林地和防火、道路、水利工程等设施设备以及扰乱林区社会治安的,由市森林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

(二)培育、生产、贮存、苗木的设施;(三)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四)管护及办公设施;

(五)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六)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消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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