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流转协议(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承包人或者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以下简称“原承包人”)以及新承包人或者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以下简称“新承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土地承包转让的土地信息,即土地面积、所在行政区、地址、经营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事由及原因。

四、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转让时间及办理程序。

六、双方对本协议的约定,包括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等,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约定事项。

七、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村流转集体土地应包括的条款:

一、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包含以下要素: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清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如出让方和受让方。

2、集体土地的具体信息: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详细描述集体土地的具体信息,如面积大小、土地用途、所处位置等。

3、出让方及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出让方应当准确提供土地的真实情况,受让方应当按时支付购买价款,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流转价款的结算方式: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明确流转价款的结算方式,如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

5、其他补充条款: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最好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补充条款,以便解决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二、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有效性条件:

1、签署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表示知晓并同意协议中所有内容;

3、当事人签署的协议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出让的集体土地必须有合法权属;

5、协议应当签署完整,符合有效合同的形式要求。

协议村流转集体土地必要条款:

一、集体土地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1、协议书签订双方的名称和;

2、协议书约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数量、面积、位置、确权时间、使用期限等;

3、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经费支付条款;

4、协议书约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实施办法;

5、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以及解除协议的规定;

8、协议书签字和盖章;

9、其他有关内容。

二、要想集体土地协议书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协议双方的身份,不得隐瞒事实;

2、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3、协议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有遗漏;

4、协议书必须签字盖章,并载明签字、盖章日期;

5、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约定的内容;

6、如果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应依照协议书约定的程序进行解决。

集体土地流转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以下第转包、出租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__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

五、流转价款、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按________元亩或实物________公斤亩,合计________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交付、交回方式为_____________!!并由双方指定的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予以监证。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履约期间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或终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乙方赔偿金________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转土地,应向甲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四)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偿付赔偿金________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荒芜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特别约定

、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方承担。

3、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4、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原发包人)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土地合同,应以原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扩展说明: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或者乡(镇)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核申请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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