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设置牌匾协议书(相邻牌匾安装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相邻牌匾安装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确认

1.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邻牌匾安装服务,并有义务保证牌匾安装的质量。

2.甲方承诺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牌匾的安装工作,保证牌匾的安装工作质量。

二、牌匾安装要求

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安装牌匾,牌匾的安装位置不得更改。

2.甲方应对牌匾的安装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负责,并保证安装牌匾后牌匾的安全性,以及牌匾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邻牌匾安装服务,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牌匾的安装,安装完毕后由乙方支付按照双方签订的本协议价格,甲方收取报酬。

2.乙方在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安装费用。

四、争议处理

1.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双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本协议双方于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本协议正式成立,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协议书同意牌匾设置应包括的条款:

1. 牌匾安装工作应遵守《建筑施工安全规程》和《室内装饰材料安装规范》的相关规定。

2. 施工人员应当熟悉牌匾安装工作技术要求,并确保安装质量。

3. 牌匾安装时,应首先进行墙体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裂缝、抗拉强度及水泥浆粘性等情况,如有不合适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以确保牌匾的正常安装。

4. 在安装牌匾之前,应将墙面上的灰尘、垢清除干净,并用干净的布料擦拭,以确保牌匾的安装牢固。

5. 安装牌匾时,应使用专用胶水,以确保牌匾的安装牢固,且胶水应在安装后24小时内完全固化,以确保牌匾的安装效果。

6. 牌匾安装完成后,应确认牌匾安装牢固,检查所安装牌匾的质量,确保牌匾质量合格。

协议书同意牌匾设置应包括的内容:

牌匾制作安装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明确本次交易标的,例如牌匾制作安装等,以及牌匾所需要的材料,工艺流程,质量要求等。

三、服务内容:清楚地描述本次牌匾制作安装的具体服务内容,例如制作时间、安装时间等。

四、定价:明确本次牌匾制作安装的总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和金额。

五、责任范围:约定甲方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约束。

六、违约责任:约定本次交易违约的责任和罚款条款。

七、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如果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八、其他:其他有关本次合同的内容,应该清楚地写出来以便双方都能理解。

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范本示例

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路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印刷品等为媒体形式,利用县城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广场、围墙(档)等载体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市监、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制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政区域的规划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染;

(三)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与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户外广告的设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提前两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立柱式及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立柱式的,一般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的,一般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褪色的,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市容标准;

(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上不遮窗,下不遮檐;

(三)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要求;

(四)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立面不宜叠加设置牌匾,其它牌匾应当规范设置指示性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媒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已满设置期限的,应在使用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拆除或未重新办理手续的,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损、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

第二十一条因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倒塌、坠落等原因,造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及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规划管理、市政市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监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有类似情节的从严问责惩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的所有职责,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行政处罚权,一并划归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综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说明:申请设置牌匾审批程序有哪些呢?

一、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及承租协议。

4、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二、审批程序

新申请行政许可程序:新申请办理悬匾行政许可的在审批大厅进行受理。

1、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审批手续的业户进行登记,核准审批要件。

2、要件不全的开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单),要件齐全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当日将审批手续交给审批办负责人。

3、审批办负责人在接到审批手续后3日内勘查现场(通知监察员)。

4、符合审批要求的,监察员、审批办在审批表签字交给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牌匾陈旧破损由监察员负责)限期整改或按退办件程序进行退件。

5、审批内勤在接到审批完毕的手续后,在当日打印完许可证交给管理1、2分队长,并将审批要件建立电子档案,原始材料进行归档。

6、各管理办主任接到许可证后交给管理员,管理员在三日内送给业户(如遇特殊情况,说明未送达原因)。

7、各辖区管理员在发放牌匾准设证时应认真核对,如设置牌匾材质、规格等与牌匾准设证不符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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