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延期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条款怎么写)

一、开庭公告内容:

1. 事件背景:阐述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事实;

2. 开庭日期:指明具体的庭审日期;

3. 开庭地点:指明具体的庭审地址;

4. 劳动仲裁委员会:列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及;

5. 当事人:列出当事人的名字及相关;

6. 仲裁员:列出仲裁员的姓名;

7. 法定代表人:列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8. 证人:列出证人的姓名及;

9. 监督人:列出监督人的姓名及;

10. 其他:列出其他可能有用的信息。

二、开庭公告格式:

尊敬的各位:

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于 【**年**月**日】上午**点至下午**点在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xx路xx号)举行一次劳动仲裁开庭,关于【当事人A】与【当事人B】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

当事人:

A:【当事人A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B:【当事人B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劳动仲裁委员会: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仲裁员姓名】,:【】。

法定代表人:

A:【当事人A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B:【当事人B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证人:

1.【证人一姓名】,:【】;

2.【证人二姓名】,:【联

劳动合同协议延期应包括的条款: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条款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签订的,是一项保护雇主或雇员双方的商业机密信息的合同。是一份基本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条款的示例:

1.定义:

a)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雇主或雇员双方的任何技术、经济、商业、贸易秘密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客户信息,以及关于雇主或雇员双方的公司组织、经营管理、财务数据、统计资料和其他商业机密信息。

b)“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i. 任何雇员在本协议正式签订之前已经拥有的信息;

ii. 雇主或雇员双方其他持有者向雇员披露的任何信息;

iii. 雇员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任何信息;

iv. 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公众资源。

2.保密义务:

a)雇员应对任何雇主或雇员双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该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除非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b)雇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安全,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复制或使用;

c)雇员不得在未经雇主或雇员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把任何保密信息用于任何目的;

d)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或雇员双方,如果他/她发现或怀疑有人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

3.法律约束:

a)本协议受到中华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b)任何本协议违华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该行为的影响;

c)本

劳动合同协议延期应包括的内容:

1、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

2、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聘用当天或者聘用之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3、延期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但是要遵守《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者上岗之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上岗前两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4、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时间范围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同意,但是要记住,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并且双方都应当遵守该合同约定。

5、总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地签订劳动合同,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延期协议范本范本示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续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劳动合同因考核期未满延期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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