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协议无效的判决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判决书怎么写)

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判决书

(甲方: 乙方:)

本院审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法裁定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做出的确认以房抵债的协议有效。

二、上述协议的效力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双方当事人承诺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如有违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判决。

此判决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判决书协议无效确认必要条款:

一、审理经过

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的案件,经审理查明:

二、证据情况

1、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

2、被告提供了相关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

3、当事人双方均对交易内容及其有效性未提出异议;

4、被告已将购房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三、本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在20XX年XX月XX日就房屋买卖合同一事达成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四、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3、本判决为终局判决。

特此判决。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员 XX

判决书协议无效确认注意事项: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一、裁定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订的条款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裁定买卖双方有义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履行责任;

三、裁定买卖双方有义务遵守《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

四、裁定买卖双方有义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五、如果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裁定本案件终结,并且本裁定书具有司法管辖权。

离婚判决书面合同范本示例

男方: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年认识,于_____年_____月在_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日生育一孩,名_______________!!现因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婚生女_______________随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全部负责。暂定男方现阶段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元,在每个月15号前将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者存于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如遇物价上涨或教育费用增加等原因导致抚养费需要增加时,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抚养费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五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共同所有位于的房屋一套,现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2、存款、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均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务,均为男方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判决书写错是否判决无效原告名字写上被告的名字?

我是律师不是法官,怎么看呢?从律师角度我是希望判决书越严谨越好,但是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判决书错误。

这个错误一般有三种吧。

一种是程序上的错误,比如去年我们在苏州某院的判决书,案号都给写错了,日期写错了。

另一种是内容上的笔误,只是写错了名称,比如我们青岛的原告,判决书结论部分是对的,但是内容和事实调查部分都是四川某公司。还有些笔误,笔误30万写错成30万万,跟湖南法院的类似。还有内容是写错了,比如我诉状里对之后的利息用了嗣后一词,法官引用的时候错写成了伺候。

前两种是可以补正的错误。

第三种是无法补正,不过一般法官和律师商量,我们都会同意改动,尤其是胜诉方和律师肯定是同意回收改正的,败诉方一般会找找麻烦,但是如果最终结论确实不利,也有些律师会死磕,实际上只是耽误程序拖延时间。比如遗漏了诉请,胜诉方为了尽快拿到钱或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败诉方节省了费用,也就认了。

具体到新闻说的判决书,合议庭确实有点不负责任,判决书中涉及到很多严重的笔误,但是还不足以达到原告方说额300多处,诉讼请求写成诉请是约定成俗的表述,对名称很长的当事人简写也不,这些方面有点吹毛求疵。但是把涉案标的和金额写错真的属于低级错误,即使当事人不出来闹,法官也肯定会受处分。其他内容不影响实体权利,是可以通过裁定进行补正。

说句题外话,我做了7年诉讼了,从本市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外地基层法院、中院和省一级高院都出过庭。就我的感觉,各级法院的主导思想是不一样的,立场和法院的职能其实差距挺大的。之前知乎上有问题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吗?公开的说法肯定是。但是基层法院主导价值观是效率,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定纷止争案件,基层法院案件多任务重,处在纠纷双方争议冲突的第一线,国家司法系统对基层法院的要求也是尽可能在基层将案件了结,它的价值取向就不是公平正义,而是如何将案件压住,对基层法院的调撤率是有考核的。到中院一级,因为它的判决会对本地区产生普遍效力,法的价值考虑会多一些,但是又因为中院承担了重大案件一审工作,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义。中院的判决会逐渐显得更注重个案平衡。

一般省高院一级,优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对于案件结果说理会更加详细一些,但也不是说将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而是更多考虑案件判决后对本省同类同业案件的影响,会优先考虑可适用性。

真正将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的反而是最高法院,当然也不是说为了公平、正义就可以不顾任何外部条件,只是说在全国层面,最高院才是那道控制阀,如果最高院失控,法律体系将遭受重大的冲击和伤害,最终导致全社会失序。

当然以上是我们考虑一般的,普遍的案件审理情况,枉法和裁判以及一方当事人明显是老赖的另当别论了。

回到湖南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在平时诉讼中,判决书出错的比比皆是,只要不是实体性错误,一般不会闹到不可收拾。基层法院的判决你去找错误,基本都能找出来,这也给一些当事人以口实,但说实话以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比例看,不出错才叫见了鬼。我对应的主审法官,但凡熟悉一些都能了解他们的工作数量,一年低于200件的我就没见过。普遍在每年审300个案件左右,这就意味着,平均1.7天就得审结一起案件,虽然我是律师,但我能理解法官的难处,尽量的将工作做全做好,为法官节省时间和工作量。

我们案件,很少接纯民事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比较穷。不是偏见,就案值来说,穷人的案子案值很低对律师来说最终打赢没问题,但是顾不到本钱,但是对他自己来说,这个数额很大。我遇到过有劳动者为了540块钱的防暑降温费都要打到市中院的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可能540块钱不算什么,但是对这个劳动者来说,这可能是他一两个月内手头唯一可能拿到的活钱。这种案件如果不是三个审级都拿到法律援助补贴,跟完案件简直痛不欲生。这类当事人当他决心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一是早就在行政系统面前被打击的头破血流,二是会有非赢不可的执念,这种赢不是胜诉就能解决,还要拿到手足额赔偿,对方还得低下头服软,通俗讲就是之前你对我爱理不理,现在让你高攀不起那种心态。这种效果,律师真心做不到,但对这类当事人,他好容易咬紧牙关花了钱,必然要物超所值,被随时支配的恐惧彻底治好了我的白莲花病。不接穷人案件是一个有效排除难啃案件的标准,法制体系真的是为有钱人设计的。

目前看,司法系统只能说是勉强维持,运转还是可以的,就是卡壳严重,所以我举双手赞成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说实话我们法律从业者也都迷茫。现在的体系当然不是最好的,但起码可以应付当前需要,最怕越改越费劲。

所以说,在实务层面,其实没那么严谨,更多的是追求效率,比如当事人对外有1000万债权,如果当时能拿到,900万肯定是同意的。尽快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律师、司法共同最大公约数。实务案件中充斥大量的妥协、让步,最终目的是尽快的将纠纷解决,而不是像秋菊打官司那样,不是像我不是潘金莲里那样非要为了找个说法。如果全国都找说法,司法体系根本承受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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