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协议书怎么写(拖欠工资合同怎么写)

拖欠工资协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具体的姓名)

乙方:(公司名称)

二、约定事项

1、甲方因故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

2、甲方向乙方拖欠的本金为币(¥x)元,拖欠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币(¥x)元;

3、甲方在此确认所拖欠的工资属实,并保证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

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清偿完拖欠的工资为止。

三、违约责任

1、一旦甲方未按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即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拖欠工资的10%;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自行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四、其他

1、本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郑州市某法院管辖。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协议书拖欠工资支付的注意事项:

拖欠工资合同应当包括:

一、双方基本情况:

1. 甲方(出租方):全称、地址、等;

2. 乙方(承租方):全称、地址、等;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拖欠的工资,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规定,完成拖欠工资任务;

3. 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资拖欠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乙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条款:

如果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 双方如有变更,须另行签订新合同;

3.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协议书拖欠工资支付应涵盖如下条款:

1、欠条格式:欠条应当由双方签字,欠条应包含欠款人的姓名、地址、,收款人的姓名、地址、,欠款金额、欠款日期、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2、内容:应当明确欠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欠款金额及具体的欠款原因,以及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并签字确认。

3、语言:欠条应用简练、准确、明确的语言表述,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力:欠条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拖欠工资承诺支付协议范本示例

欠款人:__________姓名 ,性别 ,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姓名 ,性别 ,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欠款人)确认:__________本人拖欠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的工资共计币___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上述款项,本人承诺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的方式向______支付完毕。

若本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的,则除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之外,还应向____________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欠条确认货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本人确认以__________________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时确认以上为本人有效,若变动,本人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权人新的有效,若因本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债权人无法进行债务履行的催告,本人承担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欠款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保证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扩展说明: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找劳动局但没证据,该怎么办?

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证据应由单位提供。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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