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协议书怎么写(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明怎么写)

一、家庭成员协议书的内容

1.家庭成员及其职责:首先明确家庭成员的名称及其在家中的职责,比如妻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丈夫是家庭的安全保障;

2.共同财产归属:清楚说明婚前财产属于谁,婚后财产归属到什么时候,如果有子女财产归属情况等;

3.家务分工:明确家务分工,比如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打扫,谁负责家庭账务等。

4.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应尽量以平等、相互尊重、爱心、包容为原则,夫妻双方要经常进行沟通,尊重另一方的感受,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生活;

5.孩子的教育:夫妻双方应该一致认可孩子的教育,理解孩子的特点,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6.外出规则:夫妻双方必须对对方的外出行为负责,加强对彼此的关注和信任。

二、家庭成员协议书的要求

1.协议书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

2.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存在歧义和争议;

3.协议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有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4.协议书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例如经济支出,收入来源,家庭账务等;

5.协议书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的法律行动等;

6.协议书每年要作出调整,确保协议书内容能够适应家庭成员及其生活状况的变化。

协议家庭成员归属房屋应包括的内容:

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明

本证明由(您的姓名)于(日期)签发,以证明以下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您的姓名),(家庭成员1的姓名),(家庭成员2的姓名),(家庭成员3的姓名)。

上述家庭成员(您的姓名)与(家庭成员1的姓名)之间为(如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关系,(家庭成员2的姓名)与(家庭成员3的姓名)之间为(如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关系。

特此证明。

(签发人签名)

协议家庭成员归属房屋注意事项:

一、家庭成员协议书的内容

1.家庭成员及其职责:首先明确家庭成员的名称及其在家中的职责,比如妻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丈夫是家庭的安全保障;

2.共同财产归属:清楚说明婚前财产属于谁,婚后财产归属到什么时候,如果有子女财产归属情况等;

3.家务分工:明确家务分工,比如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打扫,谁负责家庭账务等。

4.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应尽量以平等、相互尊重、爱心、包容为原则,夫妻双方要经常进行沟通,尊重另一方的感受,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生活;

5.孩子的教育:夫妻双方应该一致认可孩子的教育,理解孩子的特点,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6.外出规则:夫妻双方必须对对方的外出行为负责,加强对彼此的关注和信任。

二、家庭成员协议书的要求

1.协议书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

2.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存在歧义和争议;

3.协议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有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4.协议书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例如经济支出,收入来源,家庭账务等;

5.协议书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的法律行动等;

6.协议书每年要作出调整,确保协议书内容能够适应家庭成员及其生活状况的变化。

财产协议(家庭成员)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叁方系父女关系,现叁方就财产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一、财产详细情况

1、登记在_____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

2、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具体形式如:__________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投资收入;接受赠与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他收益;一方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个人名下的债权;保险和信托利益;各类动产或不动产;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

二、权利义务

1、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房产所有权以及附属权利待甲方百年后归属乙丙双方,包括房屋增值部分。乙丙双方作为上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若甲方百年后,丙方还未成年,该房产暂由乙方代管,待丙方成年后丙方对房产享有处置权;

3、在未经乙丙双方的同意下,甲方不得以自己方式处分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租赁等,凡涉及房产产权相关的处置都需要乙丙双方同意,乙丙双方出面处理,甲方不得擅自处理,若甲方违约,需向乙丙双方赔付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中甲方婚后取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乙方。

5、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甲方婚前取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乙丙双方。

三、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双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叁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叁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六、若因财产出现纠纷,叁方可向任意一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签署目的唯愿亲人相互信任、互敬、共同经营好家庭。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经济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趋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婚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当该房屋在涉及财产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时,便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儿媳在婚后与公婆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其在离婚后能否主张对共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处分”? 一、认定标准 农村房屋分割应坚持“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原则。 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处理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兰县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号分家析产一案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参与房屋翻建而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达成的析产协议,结合庭审中双方意愿进行了分割。问题在于,迁入一方在离婚后,是否享有(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 二、问题分析 此类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体的认识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纠纷的处理结果也呈现多样性。我国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就取得、行使、转让等问题简要讲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一户一宅、出卖出租等做出简单规定,除此之外,无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分割的问题缺乏指导。 三、处理意见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其他家庭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房屋,双方对共建房屋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双方无约定时,除认定为共建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帮助或者对其享有的债权以外,出资出力人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应无争议。此时问题在于,出资出力人是否因对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额而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现实,实际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过程,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拟制的意思表示,即让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人除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该宅基地的此类权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村民在出卖、出租其已获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体,村民便因其处分行为而丧失了再次申请审批宅基地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制的处分,从当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分家析产案件中可举重以明轻,即法律对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尚不禁止,那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允许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让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更无理由禁止。 对于宅基地的利益主体理解,其基本原则应当一致,即必须正确理解“一户一宅”,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时的利益主体范围;其次,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对旧房翻建等情形,须区分不同主体出资、出力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性质,界定其对所建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进而判断其是否可以继受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应结合当地习俗、政策等综合因素,力求公正处理个案。 转自:微法官 文:杨银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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