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岗位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基本信息
(1)签约委托人的名称、住所、;
(2)被委托人的名称、住所、;
(3)受益人的名称、住所、。
二、签约委托事项
(1)明确签约委托人要求被委托人(人)所承担的任务及具体内容;
(2)签约委托人与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相关事项;
(3)签约委托人要求被委托人(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及义务等;
(4)签约委托人对被委托人(人)的报酬及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三、其他条款
(1)法律效力: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受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及其履行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3)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委托书双方为出具本委托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委托书学生岗位签约职业学校注意事项:
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应有以下几个要素:
一、委托人、受托人、签署人的身份及清楚标明;
二、委托内容清晰(包括签署什么样的协议,签署的内容是什么);
三、受托人的权限清楚(包括签字、盖章等);
四、签署时间和有效期限清楚;
五、法律效力清楚,有关民事纠纷由
负责。协议委托书学生岗位签约职业学校应具备这些方面:
三方协议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名称及签约日期:三方协议的名称应当明确,并在签署时填写好签署日期;
二、三方的名称及:准确的列出三方的名称及其,以便在今后的联系中可以找到对方;
三、协议内容:清晰的列出三方协议的约定,包括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详细的列出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后果,以确保双方遵守约定;
五、协议效力:清楚的表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便确保双方遵守;
六、其他约定:如有其他约定需要特别列明,也可以在此处加以体现;
七、签字:三方应当签字确认,以表明对协议内容的同意。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协议书范本示例
实习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时间: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
学生参加实习工作,是学校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学生的实习技能,为就业前打下良好的基础,各个专业的学生均应认真参加实习,培养和提高自己实际工作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实用人才。为了达到实习目的,使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和学校都满意,强化实习工作的管理,为此,特签订本协议。
一、由学校或学校指定的机构严格考察实习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用人的需求、学生待遇、该单位的合法性等,为实习学生推荐好单位,以确保学生实习的正确进行。
二、学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学生推荐实习用人单位,学生按照本人自愿和家长同意相结合的原则自愿选择确定实习单位。
三、家长督促学生严格遵守《________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守则》,实习期内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调换岗位。凡学生本人未经同意私自退出实习者,不能正常毕业,并根据情节作延缓半年或一年发放毕业证和等级证的处理。实习学生若要调换实习单位,必须经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学校同意后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换。
四、家长和学校密切配合,指导好学生实习。鼓励学生取得良好的实习成绩。在实习过程,家长如得知子女发生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学校反映,共同求得妥善解决。实习生若违背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其后果应由本人和家长自负。对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五、学生实习期间,家长可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
学生签名: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职业学校学生责任险?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详细条款
学校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在由被保险人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染;
(四)大气染、土地染、水染及其他各种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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