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用人协议(临时工协议怎么写)
一、双方身份:甲方(雇主):XXX;乙方(员工):XXX
二、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临时工作服务。
三、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工作内容: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临时工作相关服务。
五、工作时间: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每天提供8小时工作服务,单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工作地点: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其他地点。
七、工资标准:乙方每月按甲方指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
八、法律责任:双方应遵守中华共和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九、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XXXXXX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XX
乙方(签章):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临时工协议用人必要条款:
临时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甲方:(公司名称)
2.乙方:(临时工姓名)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将按照下列条款聘请乙方担任临时工:
(1)乙方的职位:(如:厨师、保洁员)
(2)乙方的工作时间:(如:每天8小时)
(3)乙方的工作地点:(如:甲方公司办公室)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时准时完成所有分配给乙方的工作任务。
3.乙方的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如:150元/时)
4.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解决特殊情况下的纠纷。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四、协议解除
1.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2.由于乙方的不守纪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被解雇时,协议自动失效。
以上就是临时工协议的写法。
临时工协议用人应包括的条款:
一、双方身份:甲方(雇主):XXX;乙方(员工):XXX
二、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临时工作服务。
三、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工作内容: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临时工作相关服务。
五、工作时间: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每天提供8小时工作服务,单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工作地点: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其他地点。
七、工资标准:乙方每月按甲方指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
八、法律责任:双方应遵守中华共和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九、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XXXXXX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XX
乙方(签章):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临时工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临时工安全协议合法吗?
临时工安全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对于允许他人伤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免责承诺,都不给予承认。
就法理而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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