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汇报材料怎么写(外地医疗保障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理论依据

1.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战略,在推动新时代的农村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保障民众生命健康是乡村振兴的核心。

2. 基于以上理论,引入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出一套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乡村振兴增添驱动力,提供健康保障,改善农村医疗投入结构,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二、具体措施

1. 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建立专门的乡村医疗保障基金,合理安排医疗资源,使乡村居民能够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2. 扩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免费提供一般性诊疗服务,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3. 加强医疗保障监管,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投入的真实有效性,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预期效果

1. 通过引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乡村居民的医疗负担问题,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2. 通过改善乡村医疗服务,提升乡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有效改善乡村医疗环境,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3. 通过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乡村社会环境,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发展。

医疗保障协议合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

1. 全球医疗保障的重要性

医疗保障是全球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关系到的健康状况,还与全球发展的稳定性直接相关。

2. 乡村振兴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它能够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3. 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医疗保障在乡村振兴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状况,还可以帮助乡村居民减轻经济负担,从而促进乡村振兴。

二、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内容

1. 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应加强对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为乡村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

2. 加大投入

加大医疗保障的投入,加强对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乡村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3. 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

要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为乡村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改善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4. 落实医疗政策

要落实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为乡村居民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医疗服务,减轻乡村居民的经济负担,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5. 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乡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健康,正确对待健康,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三、总结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加强医疗保障,可以改善乡村居民的健

医疗保障协议合作应具备这些方面:

1、首先,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具有合同效力。

2、协议双方为:一方为医疗保障方,负责承担医疗保障责任;另一方为患者或患者家属,负责支付医疗费用。

3、第三条,医疗保障方承诺,对患者在外地的就医行为,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

4、第四条,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按照医疗保障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就医资料,并负责支付治疗过程中不包括在医疗保障中的费用。

5、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6、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单独签订补充协议。

7、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保障局上半年医疗保障工作总结范本示例

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既是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更是打响防控阻击战的一年。上半年以来,医保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健康为中心,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为第一要务,把守初心、担使命落实在医保事业中、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为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现汇报如下:

一、 年上半年工作成效

(一)全面落实基本医保政策。

1.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口69.09万人,参保率99.4%,筹资5.5亿元。落实待遇保障清单制度,1-6月,基本医保补偿2.51亿元,大病保险补偿0.29亿元,补偿受益95万人次。

2.落实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含职工生育保险)。截止6月,职工参保人口7.5万人,征收保费1.12亿元,补偿支出0.98亿元,补偿受益54.09万人次。

3.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实现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全覆盖,共计资助3.6万人。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截止6月,到位资金7270万元,医疗救助5.8万人次,支出2878万元。

(二)巩固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开展“抗疫情、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和医保扶贫排查工作。资助参保贫困人口135人,实现全覆盖;贫困患者享受综合医保6.24万人次,综合医保补偿3086万元,综合实际补偿比91.1%;贫困人口新增办理慢性病卡283人次,全部发放到位。基本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继续推进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进按病种付费,县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达160种,执行率为45.14%,其中:县医院44.42%、县中医院48.73%。继续实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按人头总额预算付费。

(四)持续强力开展打击欺保行动。

一是坚守“三大阵地”,强化打击欺保宣传。疫情期间,坚守医保协议医药机构、机构、社区街道三大阵地,通过发放海报、网络媒体和LED屏播放短视频、文件交换站发放汇编等多种方式方法实现“远程”宣传。上半年,共计印发海报1300张,宣传折页1 份,各类政策汇编1200本。

二是拓展“线上”稽核,创新基金安全监管方式。通过“线上”审核,完成全县196家村卫生室基金审核。通过“线上”审核疑点结合“线下”日常、突击检查、专项行动等现场稽核,共核减医保基金136.87万元。

(五)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医保经办服务全面转型“非接触式”办理。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医保”微信公众号、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医保经办服务全面转型“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

二是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落实“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临时新增1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预拔基金600万元支持定点救治医院,为实现“应收尽收”目标提供保障。

三是做好临时医保政策调整和服务“加减法”。延长业务事项办理时限,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用,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断、不乱。

(六)协助做好药品耗材集中招采工作。

一是开展新一轮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按照省市集中采购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全县15家公立医院参加带量采购联合体委员会、参与国家第二批集采中选的32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协助调查“4+7”试点及扩围25个药品执行情况。

二是继续探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全县公立医院摸排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数据,配合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七)医保经办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一是落实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保障工作,城乡居民“两病”门诊建档1324人,基金支出6.4万元。二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便捷。截止6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备案351人次,直接结算194人次。三是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通过多样化宣传,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使用人群正在不断扩大,未来有望“一部手机搞定医保”。

二、 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推进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我县各项医疗保障改革工作。尤其是支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促进分级诊疗,提高县域就诊率。

(二)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精准落实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完善保障措施,做好医保扶贫工作。

(三)强化基金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打击欺保活动,扎实开展抽查、大排查活动,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飞行检查。二是与县卫健委、市监局、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不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督查。三是强化协议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控费措施,提高监管效率。

(四)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配合推进DRG付费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医疗机构总额预算付费和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基层医疗机构适宜日间病床收治病种医保结算工作。

(五)加强医疗保障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设。加强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填报工作,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基金安全监管等分类统计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六)继续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参保缴费、看病报销、购药结算,以及医保查询等业务“一码通刷”。

(七)开展“医保经办服务提升年”活动。一是推进职工生育保险联网直接结算。力争职工生育保险联网直接结算县内全覆盖。二是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突出宣传热点,创新宣传内容,丰富宣传载体,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

扩展说明: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

2020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辅助、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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