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合同协议书(饮用水贴牌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一、定义

本协议是为了确保农村学校饮用水的安全,以防止水染和其他可能对学生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出现而订立的。

二、目的

1. 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3. 避免可能引起学生健康损害的水染问题;

4. 加强农村学校饮用水的监控,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可靠。

三、原则

(1)依据《中华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农村学校饮用水进行监测;

(2)确保学校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发现水染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消除染源;

(4)加强饮用水检测,定期清洗和维护饮用水设备,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执行

1.学校应定期检测饮用水,并将检测结果及时上报;

2.学校应定期检查饮用水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学校应建立水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染源;

4.学校应定期对农村学校饮用水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核实整改情况。

五、责任

1.学校应负责检测和监督饮用水的安全;

2.学校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染问题,及时通知当地部门;

3.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保证饮用水安全。

六、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学校应负责本协议的实施,并定期检测饮用水,保证水质安全。

农村协议书合同饮用水应包括的内容:

一、确定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应清楚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及邮箱等有效;

二、确定合同内容:应详细说明合同标的物,包括饮用水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

三、确定义务与权利:应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一方负责供货,另一方负责支付费用,一方负责保证质量,另一方负责接收等;

四、确定履行期限:应详细说明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两方的履行期限、交货期限等;

五、确定违约责任:应详细说明双方的违约责任,例如: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另一方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责任等;

六、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应详细说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解决;

七、确定其他条款:应详细说明合同双方其他有关条款,例如:通知方式、变更条款、保密条款等。

农村协议书合同饮用水应包括的条款:

一、定义

农村学校饮用水安全协议书是由学校(或学校的管理者)与相关人士(如当地,社会团体,供水机构等)签订的关于农村学校饮用水安全的协议书。

二、内容

1、明确学校对饮用水安全负有责任;

2、确定具体的水质检测指标及其间隔时间;

3、确定处理不合格水质的措施;

4、确定学校饮用水的质量标准和最终使用的管道;

5、确定学校饮用水的收费标准;

6、确定学校饮用水的管理机构;

7、确定学校饮用水的运输方式;

8、确定学校饮用水的供应时间段;

9、确定饮用水的安全监督机构;

10、确定学校饮用水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1、确定学校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12、确定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13、确定学校饮用水安全协议书的执行期限;

14、确定学校饮用水安全协议书的解除条件。

三、书写要求

1、字体要求:按照正规的书面文书规范,字体大小为小四号;

2、内容要求:内容应详细、完整,并且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签字要求: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资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性要求:此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行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范本示例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农村饮用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用水突发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水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市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市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共和国水法》《中华共和国水染防治法》《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华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水务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放射性物质等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导致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章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加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今后水务工作的第一任务。

我市总人口4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十四五”主要是提高供水标准,增加自来水入户率,加强供水管理。

第三章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体系

市成立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卫体局、疾控中心、应急管理局、局、新闻办、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3.2饮用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指挥部职责:

3.2.1.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2.1.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和水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2.1.3审定全市农村饮用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务、应急、、生态环境、卫生、疾控、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市农村饮用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水务、应急、、生态环境、卫体、疾控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提供农村饮用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财政局:保证应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农村饮用水源染源调查、控制、处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故村镇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卫体局:负责遭受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市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灾区居民拉水、送水,确保农村饮水供应。

市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水源工程、染水源等犯罪活动。

市新闻办、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3.2.4专家小组职责

指挥部专家小组由农村饮用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2.5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预防及预警

4.1预防

4.1.1信息监测和收集

4.1.1.1旱情信息

参见《市抗旱工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4.1.1.2水染信息

参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4.1.1.3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市相关饮用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1.2信息报告

农村饮用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件。

4.1.3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全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水量调度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供水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工程措施,为解决好供水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4.2预警

4.2.1预警

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在主流媒体上。

第五章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用水安全事件,饮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机构和报告。

对应全市农村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各饮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5.2应急响应的分类

5.2.1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5.2.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5.2.3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5.2.4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5.3工作会商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市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长(市长)召集,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卫体局、疾控中心、生态环境局、局、公用事业局、新闻办、电视台等部门参加。邀请市农村饮用水应急领导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市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5.4工作部署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市农村饮用水应急领导组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市农村饮水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5.5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市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发动当地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部门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市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民政局牵头深入缺水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市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市水务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资金。

医疗救护:市应急机构要加强对水质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应及时准确报道除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理工作。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5.6方案启动

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用水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7宣传动员

市新闻办、融媒体中心除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由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动员市直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5.8响应结束

5.8.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饮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结束。

5.8.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市长)结束命令并在市电视台公布;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副指挥长后,由副组长结束命令并在市电视台公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由饮水单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报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农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束命令并在宣传媒体上。

第六章保障措施

各级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农村饮用水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1资金保障

市财政设立农村饮用水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申请动用农村饮用水应急专项资金。

6.2物资保障

市消防、水务、、交通、发改等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市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区内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并根据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源井调水。

6.4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市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消防、、交通、水务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5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市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治安保障

市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章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饮水单位 级饮用水应急机构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负责。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提出请求,逐级上报。

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对参加饮用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Ⅰ级(特别严重):_____ 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_____ 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_____ 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_____ 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扩展说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应当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批准后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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