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框架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园林绿化里怎么写优惠条款)

园林绿化养护框架协议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标准规定

1.园林绿化养护活动必须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并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2.园林绿化养护活动中使用的药剂和农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标准使用,以保障养护活动的安全性。

二、养护内容

1.对园林植物进行适当的养护,包括补水、施肥、修剪、除虫、防病、防旱、除草等。

2.定期检查植物生长情况,观察植物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定期清理绿化带,清除杂草,保持绿化带的清洁美观。

三、养护责任

1.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责任人必须遵守相关的养护规定,确保养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2.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发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植物生长良好。

3.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时间表定期检查植物生长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质量控制

1.养护活动必须遵守行业标准,并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保证养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2.园林绿化养护活动的质量控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确保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合同园林绿化苗木购销应包括下列内容:

优惠条款应包含以下几点:

1. 优惠有效期限:明确优惠的有效期限,例如一年内,或指定日期范围内。

2. 领取优惠的方式:明确领取优惠的方式,例如在线注册或支付押金等。

3. 优惠内容:明确优惠的内容,包括优惠金额,折扣比例等。

4. 适用对象:明确优惠适用的对象,如新客户、老客户等。

5. 注意事项:详细说明使用优惠的注意事项,例如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限制等。

合同园林绿化苗木购销应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标的:详细说明园林绿化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数量。

二、价款及结算方式:详细说明园林绿化分包工程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算方式和时限。

三、质量要求:详细说明园林绿化分包工程所涉及的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施工的质量要求。

四、责任范围:详细说明乙方对园林绿化分包工程的责任范围,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完工后的保修责任等。

五、变更约定:双方可就园林绿化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质量等约定在施工之前做出变更,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六、违约责任:详细说明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式。

七、争议解决: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就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双方可约定其他必要的内容,以保障双方利益。

园林绿化公司苗木购销合同范本示例

合同编号:买方:签订地点:卖方: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方法及费用担负:裸根,刨苗费等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地点:苗圃内交货。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运,必须加盖苫布,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方法及地点:现场验收数量、规格、质量,苗木合格者结账。

第七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当地检疫部门检疫,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验收合格者。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2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由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方可开始刨苗,所有苗木保证质量,买方有权拒收假植苗木、病虫害苗木。

2卖方必须开具买方财务部门认可的。

扩展说明:山东省园林绿化条例?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 授权书怎么写有效(委托授权书有效吗怎么写)
下一篇: 农村无地建房合同怎么写才有效(温州买地建房合同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