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怎么写才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表述应如下:

(1)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本次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土地范围和使用权期限。

(2)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权在使用期内在该土地上开展建设、经营等活动,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利。

(3) 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按照本次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在使用期内负责土地保护、维护等义务。

(4) 使用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权在使用期内获得土地使用中产生的收入。

(5) 权利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违反了本次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

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出让方):XXX(公司名称或法人姓名)

2.乙方(受让方):XXX(公司名称或法人姓名)

二、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1.出让方拥有XXX地块(位置、面积、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等)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为XXX年(自年xx月xx日起至年xx月xx日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出让方同意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

2.受让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该土地,并对其使用行为承担责任。

3.受让方承诺按时向出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费。

4.出让方应当按时向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使用手续。

四、违约责任:

1.如果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应包括下列内容:

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

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利性质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三、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款、违约责任、财产保障措施、转让期限、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等。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甲方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乙方的保证土地不存在抵押或留置权等。

五、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除:包括协议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解除协议的原因等内容。

六、其他:包括双方就协议所规定内容的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协议的变更等。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_______的_____亩面积与乙方在_______的_____亩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

三、互换的年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国家自留地年限政策为基准)。

四、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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