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房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拆迁对象:明确拆迁对象,包括拆迁房屋所有者、家庭成员、住户及其他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人。

2.拆迁时间:明确拆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约定在开始时间前拆迁对象需要安置完毕,不得拖延时间。

3.拆迁房屋:明确拆迁房屋的范围、尺寸、型号、性能参数等。

4.补偿标准:明确补偿金额及其他补偿内容,且拆迁对象必须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安置条件:明确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安置标准等,且保证拆迁对象安置到新居住环境中,具备一定的安全、健康、舒适等条件。

6.赔偿责任:明确由哪方承担补偿费用,以及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等。

7.纠纷解决:明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自行协商、提请有关部门调解等。

协议安置拆迁撤销补偿必要条款:

1.拆迁对象:明确拆迁对象,包括拆迁房屋所有者、家庭成员、住户及其他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人。

2.拆迁时间:明确拆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约定在开始时间前拆迁对象需要安置完毕,不得拖延时间。

3.拆迁房屋:明确拆迁房屋的范围、尺寸、型号、性能参数等。

4.补偿标准:明确补偿金额及其他补偿内容,且拆迁对象必须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安置条件:明确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安置标准等,且保证拆迁对象安置到新居住环境中,具备一定的安全、健康、舒适等条件。

6.赔偿责任:明确由哪方承担补偿费用,以及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等。

7.纠纷解决:明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自行协商、提请有关部门调解等。

协议安置拆迁撤销补偿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子拆迁的相关事宜,包括拆迁时间、拆迁地点、拆迁方式、双方负责人等。

2.安置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拆迁对象必须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拆迁,拆迁对象有义务与拆迁方共同解决产生的法律纠纷;拆迁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按时支付安置补偿金等。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情形,以及双方同意变更协议的情形等。

5.其他有关事宜,包括双方负责人、签字日期、合同有效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房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才能有效,应该包括以下要点:

1.双方身份识别:明确拆迁对象的身份,如拆迁对象是个人还是企业,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2.拆迁时间和地点:协议中应明确拆迁时间和地点,以便拆迁双方都能按时完成拆迁工作。

3.安置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明确安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拆迁对象的具体补偿金额。

4.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对象拆迁的义务,拆迁方按时付款的义务,以及双方解决纠纷的义务等。

5.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明确双方同意变更协议的情形,以及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解除的情形。

6.其他有关事宜:明确双方负责人、签字日期、合同有效

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状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岁,住__________区______街道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主任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____区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__________区城乡建设交通局,该局全权委托被告进行长城路沿线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在公布的相关拆迁通知中声称,为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应配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因被告属于,原告对被告的相关通知深信不疑,以为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应积极支持国家公益设施建设。因此,尽管面对极低的补偿条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还是签订了《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经过咨询律师才发现,该协议书系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_________________(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要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省级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建设,否则,未经征收程序,属于建设,拆迁。但是,本案中,原告从委托的律师在其他相关案件的材料中的内容发现,原告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经过省级的批准,被告在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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