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分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表述应如下:

(1)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本次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土地范围和使用权期限。

(2)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权在使用期内在该土地上开展建设、经营等活动,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利。

(3) 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按照本次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在使用期内负责土地保护、维护等义务。

(4) 使用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权在使用期内获得土地使用中产生的收入。

(5) 权利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违反了本次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

使用权划分协议土地应包括的内容:

一、各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确认具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2)转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按时转让相关土地使用权。

(3)转让方应对受让方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并保证转让无任何形式的约束。

2、受让方权利义务:

(1)受让方确认有正确的行为能力,有权接受转让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受让方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转让方有权撤销转让协议。

(3)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妥善管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负责。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

(2)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条款]。

三、转让价款

受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金额]元整(¥[大写])。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有效期];

(2)双方均应遵守《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本协议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和解释,变更后的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五、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六、争议

使用权划分协议土地应包括的条款:

一、确定写遗嘱的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土地使用权遗嘱必须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具有法定资格的人签订,并交付书面形式。

二、写明遗嘱的内容:

  1. 遗嘱应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数量、使用期限等;

  3. 明确被许可人在使用土地使用权期间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权利;

  4.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

  5. 其他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三、签字确认:

  1.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签字;

  2. 如果是法人,则需要法人签字并印章;

  3. 如果是其他有法定代表资格的机构,则需要由主管人员签字并印章。

四、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遗嘱一经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将其转化为有效的法律文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共有土地 划分)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是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三方协商,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协议土地具置在:__________ 面积。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 名下。其中甲方占使用权份额 ,乙方占使用权份额 ,丙方占使用权份额。

一、一般原则

1、因共有的土地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土地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3、对共有土地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1、 方、 方同意 方为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管理人应向另外两方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3、关于土地使用权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

1、由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承租的,需经三方同意方可对外出租。

2、由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承租的,由三方协商。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

1、土地使用权没有出租的,应保持各方自行经营或者空置状态。

2、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占用的,应该经对方同意的,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支付租金。

五、关于产权份额转让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3大交易条件:

同样的价钱;

同样的税负方式;

能够在相同天数内付清全部款项的付款方式

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使用权权份额的,本协议作为份额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的,由此而造成其他产权人纠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应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产权人,比如:__________电子邮件、电话、邮寄快递等,转让人应收到通知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生效,共同执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扩展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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