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劳动法培训有效评价(劳动法赔偿条款怎么写)

报告一、准备内容

1. 培训课程的目标:要清楚明确培训课程的主要目标,以便于在有效评价中引用。

2. 收集反馈信息:采用问卷调查或面对面反馈等方式收集参与者对培训课程的反馈。

3. 统计分析:建立回顾表,统计分析参与者对培训课程的反馈。

二、正文内容

1. 写明评估报告的标题:如“劳动法培训有效评价报告”。

2. 介绍培训的组织背景:说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情况。

3. 总结培训的总体效果:说明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具有参考价值,是否有效推动企业劳动法的落实。

4. 总结培训课程的明显效果:引用参与者的反馈信息,描述培训课程的效果,如提高了参与者的劳动法知识水平,提升了参与者解决劳动法问题的能力等。

5.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参与者的反馈信息,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在今后的培训中更好的达成效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次劳动法培训有效评价报告显示,培训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有助于推动企业劳动法的落实,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期待在今后的培训活动中通过不断改进完善,取得更好的效果。

劳动法协议培训应包括的内容:

劳动法赔偿条款:

一、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

1.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者因受雇单位违反劳动法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2.当劳动者因受雇单位违反劳动仲裁裁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3.当劳动者因受雇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4.当劳动者因受雇单位违反职工福利保障法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5.当劳动者因受雇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损失时,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1.赔偿金额应根据劳动者遭受的损失程度和经济效益确定。

2.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实际损失的金额,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的金额。

3.如果劳动者的损失无法确定金额,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币五万元。

劳动法协议培训的注意事项:

劳动法合同有以下几个要点:

1. 合同双方的信息,包括全名、地址、身份证号、等;

2. 劳务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

3.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费用承担方式等;

4. 劳动保护条款,包括事故处理、通知期限、试用期、违约责任等;

5.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条款,包括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6. 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7. 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条款,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解除;

8. 签字日期等。

劳动法教案范本示例

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一、劳动法的概念、意义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4、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家庭保姆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及双方的平等性和隶属性

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1、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同时产生;只能由本人依法行使;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兼职。

2、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始于确定其招工的范围与规模时;它是通过其职能机构或人实现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结合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单位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指挥提高技能和业务水平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特别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

6.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

1.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适用于短期劳动及以双方的互信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或一个月内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建立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4.按照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国有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等。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

1.合同主体有所不同。

2.劳动者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3.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5.劳动酬金的性质不同。

6.适用法律不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

(一)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两大部分。

(一)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要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符合继续条件继续用工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禁止重复试用)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3个月以内的劳动合同、季节性、临时性等短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禁止试用)2服务期条款(对劳动者的限定)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一般与脱产培训学习相关)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负责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保密事项条款劳动过程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5.福利待遇。

6.竞业限制条款。

1、限于特定劳动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

2、限制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具体

3、限制的地域应有合理性

4、限制期限应合理(不得超过2年)

5、违反该约定,劳动者要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履行该限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亦称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它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一)要约

(二)承诺

(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防止就业歧视。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3.劳动派遣问题。劳动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派遣做了专节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肯定了这种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同时注意克服这种用工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

(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

(3)明确在派遣时应注意对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同工同酬的保护。

(4)规定了劳动派遣的范围。

(5)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6)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4.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问题。

三、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应当将帮助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视为自己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1帮助劳动者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劳动者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2对本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3必要时,直接代表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其中,基本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或期限,则劳动合同于该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成立。

(二)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须符合下列条件: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劳动合同有效(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同时享受权利),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三)分类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1)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

(2)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

(四)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针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其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时。.修正合同。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形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工作地点的变更:同城变更、造成不便应提供交通补助;异地变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4、调职、借调问题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条件:A、订立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自行失效,不再执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或者在履行中出现了约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告终止。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终止表现形式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略)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体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是一项单列的制度。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合同当事人有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3解除权的行使为合同当事人,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均无权提起解除。仲裁或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解除效力作出裁决。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导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提前终止,既可以表现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1、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2、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3、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采取了双方解除或协议解除、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非过错性辞退的一种特例)以及劳动者辞职的立法技术分类。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合意解除)劳动法第2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都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其自愿协商解除,而不问解除的理由或原因。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过错性解雇、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关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辞退还应注意的问题。

2.非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预告辞退”,是指劳动者虽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非过错性辞退的三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用人单位的非过错性辞退,还应注意的问题。(经济补偿金)3经济性裁员。即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状况下,通过裁员从而达到增效目的。(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限制。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介入权。)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辞职。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相适应,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也享有即时解除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随时辞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预告辞职。预告辞职也称为劳动者预告解除。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基本含义是: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是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预告辞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扣留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补偿,除全额发给补偿外,还须按补偿额的50%支额外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2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赔偿金。

7.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赔偿金。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1.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三种情形下,可以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如有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工资制度第一节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工资外还包括奖金和津贴。

(二)工资的特征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4工资必须定期支。5支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节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具有以下3个要件: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前提。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直接确定的。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A、加班加点工资;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2恩格尔系数法。

四、最低工资的给正确给最低工资,是正确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要求。在支的程序和办法上还应做到以下几点:必须张贴和宣传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每个劳动者都掌握。张贴本地区、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本企业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办法和折算率。不管如何折算,折算率不得低于相应的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最低工资标准。张贴有关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办法。

五、最低工资的效力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三节、工资支保障

一、保障

1、以法定货币支;

2、约定日期支;

3、按标准支;

4、支给劳动者本人;

5、依法足额支;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8、单位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

二、严禁非法扣除职工的工资的立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依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5对于职工,可以由企业处以一次性罚款,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6给国家或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监察或监察人员有权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者本人处以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的20的罚款。

三、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规定

(一)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党派、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法庭证明人、陪审员、辩护人。4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加点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休假期间的工资1婚丧假工资。2年休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五)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第二节休息休假第三节安全卫生设施第四节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制之反思与检讨(略)第一节工作时间重点: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

1、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2、注意区分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两者的界定的标准:与劳务给的关联程度;受用人单位的拘束程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3、具体包括修正工作时间制度

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工作日8小时,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中间有休息时间每工作周共7天、40小时,包括5个工作日和2个休息日。特殊形式:计件工作日(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安排)

三、缩短(修正)劳动时间制度

1、缩短的原因:特殊工种、特殊时间的修正工作时间;特殊劳动者的修正工作时间

2、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或者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度。

3、缩短劳动时间的具体的类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夜班劳动者;哺乳期和孕期妇女及未成年工

四、延长(补充)工作时间制度加点: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1、具体包括加班:节假日或周休日工作

2、立法限制对劳动者的限制(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一般限制实体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程序条件: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程度条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对价条件:补休或支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平时加点,150%;公休加班200%;法定假日加班300%)

四、延长(补充)工作时间制度

3、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不经协商,可直接决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一)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

1、含义: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作日制度。

2、限制:需要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对于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

1、类型: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指责范围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限制: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准。第二节休息休假

一、法定休息制度:

(一)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亦称工间休息)

(二)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周休息时间

(四)法定节日

1、属于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

2、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及纪念日。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纪念庆祝活动。

二、法定事假制度:

1、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2、计划生育假

3、产假

4、哺乳假

三、法定年休假

1、内涵: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年限(累计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

2、假期:1-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3、当年不享受年假的情形: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

扩展说明:劳动法保安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针对保安公司的情况,往往都违背这一规定,存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问题。就看合同中是怎样约定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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