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定价协议合约怎么写(网上预约系统服务条款怎么写)

1、确定合同双方: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

2、确定施工内容:清晰、详细地描述施工内容,包括材料、工艺、标准等;

3、确定施工费用:清楚明确地列出施工项目中涉及的物料费、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以及单价计价方式,以便双方认可;

4、确定施工期限:明确规定施工期限、节点要求、调度要求等;

5、确定施工交付:施工完成时,双方要对施工结果进行验收,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6、确定质量保障: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结果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7、确定赔偿责任:双方要就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责任订立明确的赔偿条款;

8、确定违约责任:双方要就发生违约行为的责任事项订立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协议定价转让预约的注意事项:

网上预约系统服务条款

一、定义

1. 本条款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均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2. 本条款中提及的“用户”是指访问或使用本网站预约服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3. 本条款中提及的“本网站”是指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条款内容

1. 用户可以使用本网站提供的预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定服务、预订商品、查看活动信息等。

2. 用户必须按照本网站的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才能够获得本网站所提供的预约服务。

3. 用户应遵守本网站的预约服务条款,以及本网站提供的相关预约服务的规则和流程。

4.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预约服务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遵守本网站的相关规定,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5. 如果用户没有遵守本网站的预约服务条款,本网站有权终止或取消其使用本网站预约服务的权利,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免责声明

1. 本网站不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2. 本网站不对用户因使用本网站预约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3. 对于用户提供的信息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并且本网站不对用户因依赖该信息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四、服务终止

1. 本网站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终止或取消本网站预约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2. 如果用户违反本网站的预约服务条款,本网站有权终止或取消该用户的

协议定价转让预约必要条款:

一、预约证明的内容

1. 写明双方:发出预约证明的一方(预约者)和接受预约证明的一方(接受者);

2. 预约目的:规定预约的目的,如参观、洽谈、参加会议等;

3. 预约时间:列明预约的日期、时间;

4. 预约地点:确定预约的具体地点;

5. 预约内容:根据预约目的,明确预约内容;

6. 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落款日期。

二、预约证明的格式

1. 标题:一般以“预约证明”为标题;

2. 内容:内容包括上述内容;

3. 语言:使用正式的书面语言;

4. 格式:采用正式的文字、表格或其他文书格式;

5. 签字:双方应当在预约证明上签字确认。

利率定价范本示例

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在利率浮动空间加大、市场竞争加剧、信贷资产占比较高的背景下,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是地方法人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盈利能力、增强竞争能力的迫切要求。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贷款定价都应包括资金与管理成本、风险贴水以及预期收益率。的利率定价方法认为,贷款利率应包括四部分:(1)银行筹集可放贷资金的成本;(2)银行的非资金性经营成本;(3)对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所做出必要的补偿;(4)为银行股东提供一定的资本收益率必需的每一贷款项目的预期利率水平。之后形成的价格定价方法是在设定的统一的基准利率之外,加上违约风险溢价和期限风险溢价而形成。这一方法基于银行难以准确计量成本的实际,并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而最近的客户盈利性分析方法,则基于银行是否对贷款征收了足够的利息来补偿其成本和风险进行定价,假设银行在对每笔贷款申请定价时应考虑与客户的整体关系,注重从与客户整体关系中得到的收益率。

上述贷款定价方法,潜在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银行能够精确地了解其成本;二是信息对称,银行能够准确全面地掌握与客户的所有关系,并可以精确地予以量化;三是计量技术完善,银行能够精确地计算客户风险溢价和期限风险溢价;四是银行能够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无障碍地取得所需资金;五是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贷款经办者完全以银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

然而,由于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等问题,目前银行不仅难以准确地核算成本、识别和计量风险,而且还缺乏风险定价的内在动力,存在较为突出的道德风险,在基础数据缺乏、市场本身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也缺乏实行贷款风险定价的操作基础。因此,难以直接借鉴这些相对成熟的利率定价方法。

首先,从宏观角度看,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其一,间接融资仍然占据绝大部分份额。银行信贷资金仍然是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主渠道。在银行掌握着大量资金资源的情况下,总体上银企地位并不对等。其二,虽然近几年金融改革步伐加快,银行间竞争加剧,但实际上在市场开发方面,竞争仍然停留在浅表层面,存在对成熟客户竞争过度和市场开发深度不足并存的问题。其三,由于信息开发和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信贷市场上存在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贷款利率浮动并未根据风险溢价原则调整配置,而只是普遍调高资金获取成本,以利率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意图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并未充分实现。

其次,从微观上看,存在激励扭曲。所采取的可行措施就是:继续对现有贷款企业增加贷款,以保持其相对持久的活力、发展和巩固大客户、对现有客户提高利率以增加收益。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技术障碍。地方法人机构由于传统的粗放式信贷经营模式,不仅缺乏同质客户群体的历史数据,而且没有专业、完整的基础业务数据系统,难以实现利率风险计量;同时,利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科学的风险溢价确定方法和定价机制。加之,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会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还面临着客户的逆向选择和内部的道德风险问题。

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第五,逐步建立规避利率风险产品。贷款市场化定价后,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还将面临利率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尝试建立规避利率风险的对冲机制,谨慎开发包括利率期货、远期协定、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风险避险工具,开发贷款票据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第五,逐步建立规避利率风险产品。贷款市场化定价后,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还将面临利率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尝试建立规避利率风险的对冲机制,谨慎开发包括利率期货、远期协定、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风险避险工具,开发贷款票据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三)构建有效的贷款定价机制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建立专门的贷款定价部门,从贷款定价的受理、调查、、审议和审批等方面设计科学的操作流程,为贷款定价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建立高效的利率分级授权体制。根据市场特点和业务发展要求,对分支机构分别授予相应的利率定价决策权,以便于基层机构根据客户情况、自身成本以及竞争状况等合理定价。三是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励。将客户经理的收益与其创造的效益挂钩,从而使贷款价格的高低成为影响客户经理收益的关键因素,使客户经理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维护银行的利益。四是建立利率后续监督机制。对每一客户贷款利率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模型

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的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其他银行或国外的定价模式,应根据银行自身实际,包括内部政策框架的健全程度、信息系统的构建能力、客户结构、员工素质等,借鉴其他银行的成功经验,仔细分析影响贷款价格的各种因素,灵活地选择贷款定价方式。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断地改进和修正现有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适合本行实际的贷款定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导致银行产品定价能力不足。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贷款定价自。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体系,对增强银行市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定价是银行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贷款费用、贷款风险和盈利目标,结合借贷资金供求状况和客户合作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的改革发展,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起集中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具备了贷款定价的基础条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系统内资金统一市场尚未完全形成,不能提供权威性的内部资金价格,资金成本的确定缺乏可靠依据;二是财务管理系统尚不能够将成本费用细分到不同的客户、产品、部门或机构,难以归集不同客户、不同信贷产品的经营成本和收益;三是在风险量化技术方面比较欠缺,主要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及贷款方式等分析判断贷款风险,没有建立起对违约风险的定量测算和评估系统,难以提供准确的风险成本数据;四是数据积累不足,信息支持体系有待完善。如仍不能实时

提供全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产品价格等经营信息,缺乏对历史数据的长期收集和分析,没有建立违约数据库,信息加工处理难度较大;五是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基层信贷人员对贷款定价的原理和方法知之甚少,习惯于以企业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定价主要甚至惟一的指标,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要建立银行的贷款定价体系,必须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银行内部业务分工可划分为资金筹集、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等部门,通过核算部门间资金成本,对各种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资金转移价格,有效地引导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这就要求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根据边际成本率在银行各部门之间分配资金,并可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分离,使贷款决策集中于信贷风险分析,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负债的匹配性管理。利率市场化后,内部资金利率确定机制应更加灵活,对市场反应更为灵敏,同时兼顾总分行之间、资金来源部门和运用部门之间的利益,确保银行发展战略意图的实现。

二是建立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科学计量贷款风险。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水平是贷款定价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验,加快建立、完善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贷款风险评级、计量体系。逐步积累、整合、清洗风险计量所需基本历史数据,包括客户评级基础数据、评级历史及级别迁移、违约数据及违约清偿记录等一系列数据;建立两维的信贷风险评级体系: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的客户风险评级和以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的债项风险评级;实现风险级别的细分,并保证评级分类及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在产品定价中更准确地反映出风险差别。

三是完善管理会计系统,建立“四分一体”财务核算体系。通过推行全面成本管理,设立成本中心,建立以分产品核算为基点和主线的成本归集和分摊体系,科学、合理地将银行营运成本分摊到机构、部门、产品和客户,真实评价客户综合贡献和产品盈利能力,为完善贷款定价体系提供支持。

四是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平台。上述工作都需要依托系统实现。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设成本核算、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信息高度集成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为贷款定价提供科学、高效的系统平台。利率定价信息系统既要从成本管理系统中获取运营和操作成本信息,也要从风险管理系统中获取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经济资本占用等风险参数信息,还要从资产负债管理系统中获取收益率曲线和流动性调整等信息;从关系定价的角度来看,还应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获取客户综合贡献度的信息;从用户端来说,还应该具备移动办公的功能,使系统用户(尤其是前台营销人员、业务谈判人员)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够登录以得到系统的信息支持。

五是加快人才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贷款定价涉及市场营销、信贷审批、资金营运、财务管理等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的人员,必须加强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贷款定价政策和方法,以保障贷款定价的顺利实施。目前基层行对贷款定价不够重视,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将贷款定价纳入对信贷人员的考核范畴。对此,应建立以盈利性为核心的信贷业务考核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信贷营销、管理人员重视贷款定价和客户的综合贡献,充分发挥贷款定价体系功能,实现全行信贷业务盈利最大化目标。

扩展说明:公司收购转让定价标准?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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