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扩建合同怎么写才有效(投资合作协议洗煤厂怎么写才有效)

一、合同格式: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二、洗煤厂扩建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范围、规模、工期,施工的材料、技术及设备等。

三、双方义务:甲方负责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以及必要的材料;乙方负责提供施工队伍、技术支持以及施工工艺等。

四、合同价款:需根据洗煤厂扩建的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并明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五、违约责任:当甲方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程时,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法院诉讼解决。

七、变更、解除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生效的基础上可以修改调整合同条款,变更、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生效。

八、其他: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书协议洗煤厂租赁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投资合作协议签署

1.甲乙双方确定本投资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签署;

2.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并自愿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投资内容

1.甲方拟向乙方投资建设洗煤厂,由双方协商确定洗煤厂的总投资额、投资方式及投资期限;

2.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洗煤厂的投资比例;

3.双方协商确定洗煤厂的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期限;

4.双方协商确定洗煤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5.双方就洗煤厂的资金流转、营运情况及其他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及其他文件;

三、本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凡涉及到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双方应当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4.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5.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存在任何争议,双方应就该争议积极协商解决;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四、协议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2.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将自动失效:

(1)甲乙双方投资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投资的;

(4)其他因事由导致本协议失效的。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

书协议洗煤厂租赁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确认: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乙方委托甲方扩建洗煤厂。

二、项目内容:

1、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根据乙方需求,甲方提供洗煤厂扩建的施工图纸。

2、施工质量标准:根据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对本项目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时间: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确定本工程实施时间为x月x日至y月y日。在此期间,甲方保证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三、费用分配:

1、甲方投入本项目的总投资为x万元,乙方投入x万元,双方均按照费用比例支付。

2、材料采购:甲方负责材料采购,乙方负责出钱,甲方凭乙方单号进行结算。

四、安全生产:甲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施工安全。

五、责任范围:

1、甲方:负责本洗煤厂扩建工程的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按时完成工程任务。

2、乙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费用。

六、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处理: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完成之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洗煤厂租赁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洗煤厂出租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1)场地面积20亩左右,其中硬化地面(包括砖地,水泥地)15亩。(2)机房一套,住房8间。(3)电气设备:80千瓦变压器一台,表箱内装2个空气开关,电子表1个,洗煤机配套电机14个,总功率68千瓦,80吨电子地磅一台,外带显示器两个,机房内有配电箱一套,机房到变压器埋设120平方毫米3+1电缆80米,高压线到变压器有地埋高压电缆40米,从机房到清水煤泥池电缆4×25平方毫米80米,外带空气开关1个。(4)从机房到清水池133毫米铁管80米。池内配有18千瓦潜水泵一台。

第二条:租赁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年结束。

第三条:租金每年万元(万元),共计万元(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清租金万元,剩余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万元,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万元。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内,水、电、工商、、环保等费用及因外界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当地征用该场地时,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受法律保护,出租前甲方遗留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当乙方需购置相应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多源化生产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改造设备原物件完好保存,期满后恢复原机状态以备使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租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场地设备转让,转租,如果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洗煤厂,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所剩租金概不退还,维护甲方正当权益,并且乙方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洗煤厂期间,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及业务往来人员和家人进出车辆等场内生产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负责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电,在使用期间如因乙方违规使用,造成水管线路设施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没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间或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将租赁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配套设施经检修后以良好的,正常运转状态交还给甲方。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及违约: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干扰对乙方合常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使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年租金8%的违约金。

4、如有甲方在乙方承租双方使用合同期内,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禁止乙方正常工作及生产停产时,甲方应付当年合同期内租金及8%的违约金。

5、甲方参与乙方外围增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前所须围增建设,由甲方来完成此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洗煤厂安全规程?

选煤厂安全规程

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违章指挥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hagard

可能造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的因素。

3.7 絮凝剂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水净化处理。

3.8 洗水闭路循环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9 尾矿场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0 加压过滤机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1捞坑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2 覆土造田land rec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3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14 粉尘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总则

4.1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作业场所

5.2.1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在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和,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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