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要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二、协议订立的时间、地点及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时间。

三、双方当事人订立此协议的目的、性质、内容及约定事项。

四、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使用、管理、保护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五、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情况。

六、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日期及其他需要的签字确认。

最后,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书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应包括的内容:

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有效吗是的,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是有效的。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是由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一份文书,用以宣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退回,表明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使用方式等信息。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信息;

(2)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使用权类型、原拥有者等;

(3)协议双方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

(4)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等认可内容。

书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应包括的条款:

1.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农村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2.甲方拥有(地点、面积)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同意将其出让给乙方;

3.乙方承诺按照(金额)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

4.支付补偿的期限为(时间),逾期未付的,按照(利率)支付滞纳金;

5.甲方完成出让后,乙方取得该农村土地使用权;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_______的_____亩面积与乙方在_______的_____亩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

三、互换的年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国家自留地年限政策为基准)。

四、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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