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怎么写劳务合同有效(小包工头合同怎么写)

一、合同标题

合同应明确标注“劳务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经雇主同意可另行调休;

2、劳动者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劳动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三、雇利与义务

1、雇主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2、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雇主有权检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质量。

四、工作时间

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日数等;

五、劳动报酬

合同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

六、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明确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八、其他条款

合同可以添加其他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九、合同签署

合同签署时,双方应当核对信息无误,并签字盖章,以示同意。

劳务包工头合同承包注意事项:

小包工头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甲方(小包工头)、乙方(聘用单位)。

二、服务内容:甲方承诺在乙方的指导下,负责按乙方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并保证其工作质量。

三、服务时间:乙方要求甲方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

四、服务费用:乙方应支付甲方按照实际完成情况给付的服务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及分期支付方案应另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包工头合同承包的注意事项:

小包工头合同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等。

二、本合同的签订日期和效力起始日期。

三、小包工头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向雇主提供服务、组织施工现场、协调工人等。

四、小包工头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责施工进度等。

五、雇主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向小包工头支付费用、协助小包工头调配工人等。

六、双方对于本合同的约定内容、法律效力及争议的解决等。

七、双方发生纠纷时的协议行为或者互相赔偿的责任等。

八、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

九、双方签字或盖章

包工头劳务承包协议范本示例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南泉广场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人工挖运土石方、回填土;现浇砼工程(综合)、支模(含脚手架)、钢筋制作、安装;预制构件制作、安装;砌砖;铺贴花岗石、广场砖、柱面、柱头、瓜米石地面及抹灰;安砌青石路沿及草坪路沿;二布六油防水层;脚手架搭拆;梯踏步贴面砌、缸砖粘贴;建筑拆除(含除渣)、搭建临设;零星估工等(除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外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承包金额

详见本合同 所包含的单价及名分项包干价。

承包金额的构成=单价×实收方量+上、下浮比例金额

本工程劳务人工费除绿化工程外,所有工程价格均已包括,不再另立项目,若有,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工程进场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五佰元保证金,工程顺利进场15日后甲方退还保证金。主要分项工程单价附在本合同后面,作为合同。本单价已包含了管理费、工具费、交通费、保险费等一系列费用。

第四条 工期(三个月)

(一)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施工技术要求

(一)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

(二)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先作样板,达标后再施工。

(三)第一道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工作

(一)甲方工作

1.提供食宿条件

2.为乙方施工协调有关工作关系

3.派施工管理班子驻现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步骤进行安排,指导乙方施工,并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乙方工作

1.严格执行合同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调配甲方要求的相应工种及工人数量,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

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理流动人员务工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

3.组织工人文明施工、钢筋工、电焊工等重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周转材料包干使用。①.扣件按3%,②.形扣按15%,③。钢管、钢模按0.5%包干,全奖全赔。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以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进行要求以分项工程优良确保分部工程优良,分部工程确保单位工程优良。

(二)以甲方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为验收依据。

(三)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

(四)因甲方指挥错误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按乙方已作部分的实际记工,以每人30元一天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人工费支付

(一)工程开工后,由甲方向乙方预支工人生活费,每人每月共借支代金卷250元,现金50元,每10天借支一次,总额控制。

(二)每30天根据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若达到预计工期则支付总工作量的70%人工费用,完成工作量超出计划量,则支付80%,达不到则支付60%。付款时必须扣除预支金额。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或。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计算总工作量,扣除总借支(预支代缴保险费),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生活用品等,扣除损毁、短缺部份赔偿后10日内付足总额的95%,余款一个月后付清。

(四)本工程若经有权单位评定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甲方按 单价上浮30%结算;将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具费报销作为奖励;若不能达到优良,甲方则按 单价下浮10%与乙方作结算。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全部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自理,乙方提交工人名单,甲方为乙方保险手续。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本合同之 ,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工艺水平、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则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不予进行结算,甲方所受的工期、信誉损失也不向乙方索赔。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

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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