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用人单位赔双倍工资条款:

1. 用人单位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 此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劳动者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月份,累计每月应发的工资,并将其乘以2后结算给劳动者。

3. 劳动者如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或劳动关系被解除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领取劳动报酬,则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工资欠条用人单位应包括的条款: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1)有权享受合法的劳动报酬,并有权获得工资福利待遇。

(2)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3)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时间。

(4)有权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2.劳动者的义务:

(1)服从用人单位的合法安排,有效地完成所担任工作任务。

(2)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用人单位的利益。

(3)严格管理自己的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可向他人披露。

二、离职和解雇

1.劳动者离职:

(1)由劳动者自愿决定离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按请假处理。

(2)劳动者离职须按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离职手续,如需提出书面申请,须在申请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回执。

2.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

(1)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否则将按正常解雇处理。

(2)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及范围等,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撤销劳动关系,根据情节轻重,对劳动者负有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者工资欠条用人单位必要条款:

一、离职协议的格式及内容:

1. 协议标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离职协议

2. 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 用人单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4. 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及个人住址:

5. 该协议的签订日期:

二、离职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劳动者自愿离开用人单位,达成如下协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其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自愿终止,其他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已经在双方间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3. 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如实填写其在该单位的离职手续;

4. 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按时返还用人单位的资料、工作物品及其他由用人单位出资购买的财产;

5.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离职的情况,按时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相关报酬;

6.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离职的情况,按时结算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

7. 以上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撤销,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书范本示例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___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日;劳动合同期限在___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___%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___%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___%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电话: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工作时要求交保证金这种行为是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一些公司采用隐蔽的手段变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或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作为抵押,此举在法律上亦应认定为收取风险抵押金,均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被聘用人员不愿意缴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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