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农村土地补偿协议怎么写)
农村土地补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补偿农村土地。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农村土地的资料,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
4.乙方承诺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的补偿费用,也不能将甲方的补偿费用转让给他人。
二、补偿标准
1.对于农村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当地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2.对于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三、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若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补偿费用或将补偿费用转让给他人,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视为生效,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解除。
3.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农村土地合同征用补偿应包括的条款:
一、补偿协议的主体
乙方:农户姓名(按身份证号码)
甲方:国家/部门/地方/企业
二、补偿对象
由甲方拆迁,收回的乙方所有法律权属的农村土地。
三、补偿金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具体金额以国家/地方发布的有关补偿政策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价值补偿、搬迁费用补偿。补偿金额尾数将以元计算,精确到分。
四、补偿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费用;
2. 甲方向乙方支付部分补偿费用,乙方另行申请有关部门支付其余补偿费用;
3. 其他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双方相关义务
1. 甲方须按照本协议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支付补偿金额;
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工作;
3.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努力保护农村土地的生态环境,共同负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补偿完毕之日起终止,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
如果双方有任何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农村土地合同征用补偿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村土地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 乙方(受补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 甲方(补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3. 补偿事项:申明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农村土地出让给甲方,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补偿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乙方同意放弃其拥有的农村土地,不再对甲方提出任何与农村土地相关的要求。
4.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规定的补偿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金额以实际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
5. 其他事项:关于本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二、签署:
本协议由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并达成一致,乙方签字:
受补偿人(乙方):
日期:
补偿人(甲方):
日期: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____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扩展说明:农村土地征用后抛荒多年怎么处理?
您参考 如下法条处理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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