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条款怎么写(连带保证责任条款怎么写)

连带保证条款:

一、定义

1.1 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使用的专有名词,其定义如下:

(1) 连带保证人:指为了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而提供财产保证的责任人。

(2) 债务人:指应当承担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责任人。

(3) 债权人:指拥有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权利人。

二、连带保证

2.1 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保证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全部履行,并对债权人拥有连带责任。

2.2 连带保证人应尽到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全部义务,包括:

(1) 向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全部款项;

(2) 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全部款项;

(3) 其他应根据本协议履行的义务。

2.3 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受到债务人的各种抗辩權的限制。

三、不可抗力

3.1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但此时不可抗力的影响仍然有效。

4.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乱、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等客观情况。

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4.1 本协议项下连带保证人提供的财产保证,具有独立、永久、可撤销的效力。

4.2 连带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不受债务人的破产、偿付能力变动的影响。

五、违约责任

5.1 连带保证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六、其他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协议担保连带保证应涵盖如下条款:

连带保证责任条款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时,由受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担保人应就担保的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 当受担保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其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应当将受担保人对债务或责任的未履行部分偿付给债权人;

3、 在担保人履行其连带责任后,受担保人仍应就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 担保人应当支付受担保人以及债权人赔偿金,以弥补因受担保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责任而产生的损失;

5、 担保人应就其承担的连带责任提供保证金或质押品;

6、 担保人应当负责支付受担保人所偿付的债务或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 受担保人和担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连带保证责任条款中的内容。

协议担保连带保证的注意事项:

一、定义

1. 保证人:指本保证合同中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 被保证人:指本保证合同中签署的受益人或债权人。

二、连带责任

1. 保证人就其作为担保人的责任,在本合同项下向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如果担保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保证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对被保证人损失负责;

4.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终止

1.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随着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2. 如果本合同终止,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担保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 担保区分为二种 1种是一般担保,第2种叫做连带担保。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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