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支付协议书(拖欠工资的条款怎么写)

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

1. 如用人单位拖欠雇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为拖欠工资数额的三倍。

2.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雇员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3.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雇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雇员有权拒绝继续工作,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协议书拖欠工资支付应具备这些方面:

拖欠工资的条款应该确保所有员工得到及时准确的薪酬,并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1. 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按时支付工资。

2. 公司有义务在每月的第25日之前将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中。

3. 如果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工资拖欠,公司必须在每月的第30日之前将未发放的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中。

4. 如果工资拖欠超过一个月,公司应按照未发放工资天数,支付一定比例的罚金。

5. 为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有义务对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披露。

协议书拖欠工资支付的注意事项:

拖欠工资合同应当包括:

一、双方基本情况:

1. 甲方(出租方):全称、地址、等;

2. 乙方(承租方):全称、地址、等;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拖欠的工资,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规定,完成拖欠工资任务;

3. 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资拖欠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乙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条款:

如果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 双方如有变更,须另行签订新合同;

3.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拖欠工资承诺支付协议范本示例

欠款人:__________姓名 ,性别 ,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姓名 ,性别 ,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欠款人)确认:__________本人拖欠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的工资共计币___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上述款项,本人承诺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的方式向______支付完毕。

若本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的,则除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之外,还应向____________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欠条确认货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本人确认以__________________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时确认以上为本人有效,若变动,本人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权人新的有效,若因本人未及时通知导致债权人无法进行债务履行的催告,本人承担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欠款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保证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扩展说明: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找劳动局但没证据,该怎么办?

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证据应由单位提供。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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