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垃圾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全国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的信息确认:

1、甲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2、乙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项目背景和目的:

1、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

2、双方有关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共同利益;

3、双方有关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共同责任。

三、餐厨垃圾处理内容:

1、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2、餐厨垃圾处理的组织协调机制。

四、财务安排:

1、双方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财务安排,以及如何使用资金等;

2、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机制;

3、财务结算机制;

4、双方的特殊财务安排。

五、风险防控:

1、双方针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风险防控;

2、双方负责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风险的责任分担。

六、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争议解决;

2、争议解决的最终解决方式;

3、争议解决期间的责任追究机制。

七、其他内容:

1、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2、有关法律条款的认可;

3、守约方的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5、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6、本协议的签订及传真件等。

协议书厨垃圾处理的注意事项:

一、定义

1. 协议书:本协议书是由双方签订的关于全国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合作协议。

2. 双方:甲方为XXX有限公司,乙方为XXX有限公司;

3. 餐厨垃圾:指从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饮废弃物。

二、合作内容

1. 甲方负责收集和运输餐厨垃圾;

2. 乙方负责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油脂、有害物质和其他不可回收物分离出来,并进行妥善处理;

3. 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餐厨垃圾处理合同,明确收费标准等。

三、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若有变更,需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生效。

四、技术保障

1. 甲方将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证乙方的工作正常进行;

2. 乙方将负责保证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处理质量。

五、责任范围

1. 甲方负责收集和运输餐厨垃圾,并保证垃圾质量;

2. 乙方负责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违规或染行为负责;

3. 双方共同负责维护环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期限收集餐厨垃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协议期限处理餐厨垃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解决

1.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补,并以书

协议书厨垃圾处理应包括的内容:

垃圾处理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身份:明确协议书双方的身份,如甲方是XXX公司,乙方是XXXX公司。

二、垃圾处理服务内容:明确垃圾处理服务的内容,比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垃圾收集、搬运、处理和处置,对应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处理和处置的具体方式。

三、:确定垃圾处理,比如每次服务的价格,或者每吨垃圾的价格等。

四、服务期限:确定垃圾处理服务的期限,如每次服务的期限,每周服务的次数,或者每月服务的次数等。

五、违约条款:明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出现违约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责任等。

六、保密责任:确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应尊重的商业机密等。

七、其他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条款以准确表达双方的意思,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餐厨垃圾处理制度范本示例

马湾小学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

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马湾小学餐厨废

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

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

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

圾(、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

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

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

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

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

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

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

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扩展说明:云南文山市餐厨垃圾处理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染环境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根据《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州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乡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市)级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第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州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协调解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在收运过程中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餐厨垃圾处置的义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州、县(市)级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第八条 鼓励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章 收集、运输、处置管理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各县(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置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二)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垃圾处置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染防治监管、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

(二)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存放餐厨垃圾,并配合收运单位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工作;

(四)保证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时前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收运;(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垃圾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域环境整洁;

(三)配备的密闭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相关功能和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垃圾,对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保证配备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及设备运行良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形成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该提前6个月向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重量、来源、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

(四)未经批准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五)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垃圾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向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受地同级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原审批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

第二十条 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排放登记申报情况抄送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或者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分别由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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