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长期租赁合同怎么写才有效(办公用具收购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一、办公用房长期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标的及租金:概述房屋的位置、结构、大小、装修等,明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2、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期限及其届满日期。

3、租赁权利义务:租赁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要清楚说明,如租赁人的使用权利以及租金支付方式等。

4、未尽事宜:明确双方对有关违约责任、水电费支付、维修费用、租赁期届满后续签订情况等。

二、办公用房长期租赁合同的签订:

1、根据双方协商决定,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提供有关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地理位置、装修情况等,并且双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2、签订办公用房长期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履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签字、盖章、见证人等。

3、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4、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并且见证人应当认真负责地认真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其真实有效。

交换办公用房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甲乙双方的身份标识:写明甲乙双方的名称(或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2、租赁物的种类、地址、面积、用途等:写明租赁物的种类(办公用房)、具体地址、面积、使用用途(一般为办公室)等信息。

3、租赁期限:写明租赁时间,如几年、几月或几日,以及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明确期限。

4、租金金额:写明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或半年支付)和支付日期,以及是否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等细则。

5、押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写明押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当甲方违约时,乙方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甲方有义务按时付款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有义务维护租赁物处于正常状态,违约时要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乙方有权利享受租赁物的使用权,有义务妥善管理租赁物,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违约时要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8、违约责任:写明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处理方式,如押金抵扣等。

9、争议处理:写明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诉讼。

10、其他条款:写明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如、税金等。

交换办公用房合同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定义

1. 合同主体:乙方是收购者,甲方是卖方;

2. 收购物品:办公用具;

3. 收购数量:按照甲方提供的清单;

4. 收购价格:按照甲方报价执行;

二、质量标准

1. 乙方收购的办公用具必须符合当地市场流通的质量标准,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补偿;

三、交货方式

1. 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地点、时间及要求交付办公用具;

四、支付条款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报价的价格在收到办公用具时给予全额支付;

五、争议处理

1. 如果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效力

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受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约束。

出租办公用房合同范本示例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间租给乙方做办公使用。建筑面积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1、租赁时间为5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资金按半年收取,先交后用。

3、在签订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纳押金_______________元币,该押金在乙方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

4、年租金共计:___元,大写:___万元整。

5、租赁期满乙方如继续租用时,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所租房屋的设施齐全、水电气供应正常,如有自然损耗应不超过24小时进行更换,以不影响乙方办公。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房屋的合理使用,乙方不许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做好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4、甲方因故需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以利乙方找房搬迁。

5、如因出租方企业变迁或行为等非人为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执行时,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装让、转租此房屋,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2、严格按照约定交纳租金。(如超过十天不交租金的,甲方按租赁额交纳5%的滞纳金,如仍不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房)

3、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卫生监督。

4、协议终止或不续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乙方应在终止协议后三天内将房屋返还给甲方。

五、其它

1、电费按电表走数,每度电的单价:______元,水费:___元/月,取暖费:______元/季,上述费用由乙方按月、季交于甲方。

2、乙方应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办公用房面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建设,根据《党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务管理条例》、《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是指党的、、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以及工会、、妇联等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门。

国家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的驻在地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门报同级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门会同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央直属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

中央国家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

中央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地方其他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

县级党政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备案。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事务管理部门报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党派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上一篇: 农业种植合作合同协议书怎么写(种植果树合同怎么写的有效)
下一篇: 印刷品免责条款怎么写(投标书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