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场地合同怎么写(租用场地合同书怎么写)

租用场地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正文:

1. 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

2. 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3. 租赁期限及时间;

4. 租金金额、付款条件及时间;

5. 租赁场地的使用范围;

6. 双方的违约责任;

7. 合同变更或解除期限及条件;

8. 其他特别约定。

二、 附件:

1. 租赁场地的平面图,房屋抵押证明;

2.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4.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 附注: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双方应按时履行约定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约定;

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

5.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合作场地租用应包括的内容:

租用场地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基本情况:甲方(出租方)姓名、;乙方(承租方)姓名、。

二、租赁场地的基本情况: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配套设施等。

三、租赁条款:租金、支付方式、租期、保证金、租赁物维护责任等。

四、损失赔偿条款:当乙方违反合同条款而招致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违约条款:如果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追究乙方的民事责任。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其他约定:合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作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合作场地租用应包括下列内容:

租用场地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等。

二、租赁物的具体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具置、大小、面积、使用权限等。

三、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期限,并确定租赁期满后该如何处理。

四、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包括租金的具体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如果双方还有其他约定,则应当作为补充条款加入合同中。

场地租用合作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使用位置: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使用形式:_________________□有偿□免费

第四条、使用费用: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布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该场地的所有权,并有权适当指导、督促乙方做好安全保卫、用电安全、卫生环境工作。

2、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若因场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涉及甲方有关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概不负责。

3、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理使用不得任意干涉。

4、乙方在使用期间,自行准备、布置活动物料。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场地及周边树木、景观等园区设施。若有此现象,应无条件予以恢复。

第六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元水、电费押金,并由甲方派专人负责对水、电的接入。乙方活动结束清理场地卫生后按水元/吨、电元/度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秉着包容体谅的宗旨,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一般土地租用协议,最多几年?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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