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租房协议(高龄老人租自宅房免责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出租房合同(高龄老人)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姓名)

乙方:(承租人姓名)

二、房屋租赁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地址)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房屋”。本房屋包括:

1. 房间面积:(面积);

2. 房屋配置:(详细介绍)。

三、租金及付款条件

1. 租金:乙方每月支付租金(金额)元,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日期)日;

2. 付款方式:乙方应当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未付的,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百分比)作为滞纳金。

四、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租赁特别约定

1. 乙方为高龄老人,甲方对乙方的使用行为有宽容的原则,但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本房屋的建筑结构,不得改变本房屋的用途;

3.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因故要求退租,应提前(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取提前退租的费用,以及乙方欠缴的租金。

六、争议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协议租房老人高龄的注意事项:

高龄老人租自宅房免责协议:

一、甲方(招租人)向乙方(租赁人)承诺,在乙方租赁本房屋时,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额外的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二、丙方(护理人)承诺,在乙方租赁本房屋时,丙方将负责乙方的护理和照料工作,保障乙方的安全和正常生活。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租赁本房屋时,甲方将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因年老体弱所需的护理服务和特殊需求。

四、乙方承诺,在租赁本房屋的过程中,乙方将遵守甲方的规定,如禁止、酒精等,并且不会做出任何有损于房屋和他人财产的行为。

五、甲方承诺,在将房屋出租的同时,也将提供乙方所需的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等。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协议租房老人高龄应包括的条款:

1、租赁人:高龄老人(名字)

2、房屋信息:(地址、面积、装修等)

3、租金:每月xx元,押金xx元

4、租赁期限:自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一共xx个月。

5、租赁用途:高龄老人(名字)仅可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居住,不得将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活动。

6、租赁费用:租赁人应在每月xx日之前支付房租;如租赁人未能按时付款,则房东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人收取滞纳金。

7、其他条款:租赁人应负责保管好租赁的房屋,不得房屋内的设备,否则负责赔偿;如发生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房东不承担责任。

8、终止协议:双方均可在租赁期满后协商终止本协议,租赁人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退还房屋,并支付清房租及押金;租赁人未能按时退还,房东保留向租赁人追回房租及押金的权利。

9、争议解决:由租赁人与房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10、其他: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范本示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镇(区管委会)每月要对其进行健在情况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门按照市民政局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应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区管委会)进行举报,镇(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举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市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说明:2021江西高龄老人补贴?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 各地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第六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第七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条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代金券),向专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门申请。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市、区)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市、区)门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三条 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设区市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门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门,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各地应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情况纳入江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财政、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门、老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民政、财政、老龄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门应当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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