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离婚协议书(附条件的赠与条款怎么写)

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附加条件,这类条件与本合同的原则目的和要约内容有关,但不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这些附加条件不合法,则整个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涉及附加条件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而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协议书条件离婚附必要条款:

附条件的赠与条款是指在赠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就赠与事项达成一定的协议,并将其约定成文,作为双方合同的附条件,这样双方当事人才能够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常见的附条件的赠与条款包括:赠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确认、赠与物的确认、赠与物所有权的确认、赠与物的保存义务、赠与物的检验义务、赠与物的使用义务、赠与物的维修义务、赠与物的解除义务等等。

协议书条件离婚附的注意事项:

附条件的赠与条款是指当被赠与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捐赠人按照订立的条款将其财产赠与被赠与人。

一般来说,附条件的赠与条款包括:

1、 赠与人及被赠与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2、 赠与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质、价值;

3、 被赠与人拥有此财产的权利及义务;

4、 满足赠与条件的时间及方式;

5、 如被赠与人不能满足赠与条件,此财产会返回赠与人手中的相关规定;

6、 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

附条件买卖协议书范本示例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附表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你好!附条件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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