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出租物业用房合同有效吗怎么写)
出租物业用房合同有效的前提是:1.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签订合同的内容;2.双方当事人书面签订合同,并经过相关部门核准;3.支付中介服务费;4.履行押金到期退还义务;5.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出租物业用房合同应包括:1.用房单位、被出租单位;2.租赁期限;3.租赁面积和租赁价格;4.租赁用途;5.押金金额;6.违约责任;7.转让条款;8.保险条款;9.合同生效日期;10.结束租赁合同的条件。
协议用房社区移套应具备这些方面: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都是有效的,出租物业用房合同也不例外。出租物业用房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等。
二、房屋的性质、尺寸、地址、用途等。
三、租金的约定,包括租金、押金、付款方式等。
四、租赁期限和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双方认可的条款。
此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合同条款,使之更加完善,使得出租物业用房合同更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用房社区移套应包括的条款:
社区配套用房出租协议书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
1. 甲方(出租方):
2. 乙方(承租方):
二、出租房屋:
1. 甲方将社区配套用房(下称“本房屋”)出租给乙方,本房屋位于:
三、租金及租期:
1. 乙方同意按月向甲方支付每月租金xx元(币)。
2. 乙方同意租期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止。
四、租赁物品:
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房屋除外,乙方在使用本房屋时所需的家具、家电及其他设施,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使用。
五、其他条款:
1. 乙方须及时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
2. 乙方须尊重甲方的权利,谨遵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支付租金;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范本示例
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 (建设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杭州市委( )4号和市杭政办发( )253号、区萧政办发( )17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的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的住户户,按每百户不少 30平方米的标准,甲方实际交给乙方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位。
2、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甲方负责提供办理上述权证所必需的资料。
3、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归所在地镇、街道,使用权归所在地社区。社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经营。
4、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乙方将小区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移交协议另签)。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份分别送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处备案。
甲方:_________ (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代表: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萧建设房确(200)号
杭州市萧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
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依法对以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进行复核,已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予以确认: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_________
建设单位:
住宅幢号:
合同编号: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200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管理?
1、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移交函”,之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2)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退管活动资金;
(5)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7)移交人员档案;
(8)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
2,单位移交后,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需要提交:
(1)退休证;
(2)身份证;
(3)企业退休人员联系单。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1)男性、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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