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保修合同怎么写的有效(起重机私自改造的检查条款怎么写)

1、保修合同要细致全面,应详细说明双方义务,明确起重机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2、起重机保修期限要合理,维修期限内应当提供快速响应的维修服务;

3、保修合同要明确起重机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的维修责任,保修期内应当免费更换零部件;

4、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用户应承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

5、保修合同要说明起重机期间出现的损坏情况,维修期间双方应当互相协助,共同解决问题。

协议责任书起重机注意事项:

一、保修起重机的内容

1. 保修期限:根据购买起重机的型号和厂家不同,保修期限也不同,一般在12个月到24个月不等。

2. 保修范围:保修期内,凡是起重机产品厂家负责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将免费给予维修或者更换。

3. 无故障期:一般保修期前7天,起重机使用情况正常,且无任何损坏,此期内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4. 责任范围:保修期内,起重机的故障属于质量原因,供应商负责质量相关的维修费用和零件更换费用;但是,如果起重机出现的故障是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其他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5. 维修能力:保修期内,起重机出现故障时,供应商需及时且准确提供维修服务,保证起重机快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二、保修合同的有效性

1. 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保修合同必须符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修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买方的质量要求、价格等,卖方的保修期限、责任范围等。

3. 合同要有明确的签署日期:为了确保合同有效,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签署日期,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起重机保修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协议责任书起重机应具备这些方面:

1、起重机私自改造或者擅自使用必须遵守《起重机操作规程》,违反规定的将被严厉处罚。

2、起重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和修理,并保证其正常工作。

3、起重机的私自改造必须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根据规定记录改造情况。

4、起重机开始作业前,必须对私自改造部分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符合标准和要求。

5、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改造部分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

租赁起重机协议范本示例

出租方(甲方):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_______!!

二、租赁设备概况:_______!!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甲方机手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五、乙方的基本职责:

1、为甲方机手无偿提供食宿。

2、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机械租赁收据交给甲方

5、乙方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如乙方提前使用,则从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赁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_______元/月,乙方在甲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_______元,并且完全支付进场费和反程运费押金_______元后办理起运手续。反程运费押金在租赁期满四个月时从当月租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每月提前五日向甲方交付下月租金。如到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_______元/天)。

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租期不足四月,则退场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五日内通知甲方。

4、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0小时,超出部分按10小时折合一天计算机械租金和机手加班费。

5、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乙方承担。

6、设备维修: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作好设备的维修工作,所付的维修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

7、设备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超过3天(维修时累计12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三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

8、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七、租赁合同附表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十、如本合同未加盖甲方合同章,则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

扩展说明:2.8吨起重机怎么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生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六条 (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条 (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 (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检验)安装、改造活动完成后,应当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第十三条 (竣工资料移交)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移交产权单位。

第三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其中,流动式起重机由产权单位到产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义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有作业人员持证要求的岗位,相关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六)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起升、运行、变幅、回转)、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七)使用单位对吊具、索具的安全使用负责;

(八)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整机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检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异地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或产权单位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在检验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检验报告报产权单位所在地的使用登记部门。

第十八条 (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的特殊规定)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进口起重机械除外);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责任)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履行使用单位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未经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合格的。

第二十条 (报废)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工作原则)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二十五条 (报告或通知相关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罚责)除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起重机械外,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责)制造单位使用无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单位加工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责)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起重机械。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或纵梁横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或立柱、标准节)结构形式、主要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结构形式、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调整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对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后的投入使用前的第一次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排他条款)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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