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1000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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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范文):1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丁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各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及退出
1.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现金方式出资。
2.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现金方式出资。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合伙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后三日内退还。
合伙人如果不及时退还出资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伙协议:
5)当合伙人出现法定退伙的;
6)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7)其他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诉讼权利的;
8)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9)被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五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全部或部分不具备出资条件的,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出资。如出现法律上和法律上存在任何问题,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出资。
第六条
合伙人的义务和权利
10.合伙人全部的行使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不得转让。合伙人有权在合伙企业中增加任何权利的份额,但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任何时候,不得撤回。
1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身及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如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全部偿还;
13)对合伙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算,并向全体合伙人公告;
14)依法行使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
第七条
合伙人的义务
1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16.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17.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8.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19.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身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2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2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解散:①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②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全体合伙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同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
23、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4、合伙人依法执行本协议,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由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合伙人组织;
25、合伙人与本身份有关的经营业务、财务和其他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6、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人全部责任为:
27、组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8、组织实施合伙企业的全部财务、商业活动、物资采购、财务审计及决算
5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范文):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合同双方的共同发展的目的,特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向: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合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地点: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场所地为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场所地,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场所地为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场所地。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为:
四、合伙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地、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和份额。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地为: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地为:
五、合伙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地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住所地: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地为: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
合伙人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合同双方的共同发展的目的,特意签订本合伙协议书。
第一条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为:甲(姓名),乙(姓名),丙(姓名),丁(姓名)。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合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地为: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场所地为: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地为:
第二条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本着共同出资比例的原则,承认合伙出资金额的合作方式、期限。
2.合伙人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合伙人均为合伙企业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份额;合伙人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相互提供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发展等方式,经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的名义为他人或者以团体的利益。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3.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4.合伙人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享有相应的利润份额。
5.合伙人本着共同创业、共谋发展、实现合同目的,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6、合伙人本着公平合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的,可以决定对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合伙期间的出资金额、
7.合伙人出资的时间是合伙企业注册的第一年。
8.合伙人本着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均进行相应的调查。
9.合伙人享有自由的合伙时间。
10.合伙人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并按合伙人的出资额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1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1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
14.合伙人的权利:
15)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6)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17.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18)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19)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并出具增补协议签署。
20)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工资和所欠税款,合伙所欠缺的债务和交纳的出资。
a)合伙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合伙人以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
c)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合伙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出纳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财产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由合伙人按其成份进行分配。
21)合伙人所购买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22)合伙人所购的财产不属企业名称,由合
5人合伙人合同协议书(范文):3
合伙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目的及合伙名称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以下简称公司),共同合作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公司的所有涉及的公司、部门、机构以及所有的会计、出纳、储蓄、账务、资金、各项用款、各种利润分配方式为: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范围为:酒店的财务会计,经营方式为:销售。乙方合伙人合伙经营的范围为:酒店的会计、财务核算。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乙双方各以币方式出资,币
元,以年度出资额,计币
元。
2.乙方以
方式出资,币
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合伙终止当天以现金的方式结算。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与期限
5.甲方出资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币
元,大写币
元;
乙方出资
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币
元,大写
元。
6.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在工商局备案的经营范围之内足额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本合作出资共计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8.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9.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10.合伙期间,合伙人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以合伙人会议形式,由合伙人各召开一次,主持合伙重要事项;
11.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向合伙人会议事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2.入伙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方可。
13.退伙需提前15日告知对方,合伙人会议同意后方可。
14.合伙人不得擅自抽逃出资。否则,对外不予返还。
15.合伙人会议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合伙项目的最高权利和义务均享有最明确、全面、客观的决定权,并对合伙项目的经营实际状况进行监督,制定合伙项目管理制度。
16.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每月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在此次经营情况中,合伙人会议应共同决定召开。
第七条禁止行为
17.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18.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19.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20.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行为。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2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23.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①合伙期限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由出现被清算;
⑤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4.合伙的清算:
①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②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5.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或不足的债务以及合伙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偿还,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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