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列入黑名单承诺书(黑名单有效期内承诺书怎么写)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黑名单上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其内容真实、合法,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构成有效合同。”因此,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与黑名单上的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列入承诺书黑名单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引言

本文旨在说明黑名单有效期内承诺书的写作方法。

二、定义

黑名单有效期内承诺书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失信黑名单有效期内,做出有关补救措施,保证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对失信行为负责的承诺书。

三、内容

1. 对失信行为的认可:在承诺书中,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承认之前所犯的失信行为;

2. 改正行为:在承诺书中,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担保失信行为不会再次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行为;

3. 责任承担:在承诺书中,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明确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赔礼道歉等;

4. 保证书:在承诺书中,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提供有关承诺的保证,如果发生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签字:承诺书应当由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日期、承诺有效期等信息。

四、总结

以上是关于黑名单有效期内承诺书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写作承诺书提供帮助。

列入承诺书黑名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黑名单上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其内容真实、合法,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构成有效合同。”因此,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与黑名单上的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范本示例

第一条 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纳入落实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宜春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农业局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条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 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三)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五)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 国家、省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农产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 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农业局进行收集,并记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

(二) 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在宜春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 “黑名单”企业的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作如下处罚:

1、 取消当年市级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资格;

2、 取消当年市级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农业专业示范社、家庭农场等评选资格;

3、 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

(四) 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经整改后,申请宜春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扩展说明:担保人列入黑名单怎样解除?

贷款人或担保人还清货款后,联系法院撤销,即可解除黑名单。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征信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包括正面的、积极的信息,也包括一些负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后,未按合同要求时间还本付息,拖欠和借款不还都会如实反映在信用记录中,对个人信用形成不良影响。

根据《条例》,只要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5年后消失无踪。比如一笔贷款应当是在5月1日还款,但是一直逾期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从10月1日开始计算,5年后此记录将被删除。

扩展资料:

从征信范围来看,产生不良信息记录的来源是多样的,对于普通的个人而言,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卡透支消费。

信用卡消费方便快捷,但是如果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还款,则会在信用记录上留下“点”。因此,要记清楚消费及还款情况,点点滴滴“攒信用”。

2、还房贷。

可能有人记得每个月按时还房贷,却粗心地忽略了贷款利率上升而带来的无形之中“月供”的增加,仍然按照以前的金额还款,则能会形成欠息逾期,形成不良记录。还房贷不仅要及时,还要“与时俱进”,“月供”是会变的哦!

3、信用卡年费。

现在已经是一人多卡的时代,一个人同时拥有若干张信用卡是普遍现象,但是众多的信用卡可能会有一张会被遗忘在某个角落,忘了交年费,这样也可能会使自己的信用记录抹黑。要及时注销不用的信用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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