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退出合伙经营协议(合伙生意一方退出协议怎么写)

合伙承包土地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提出退出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另一方,并经由双方协商,确定退出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条款。双方认可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另行拟定补充合同,并在其中加以明确,以便落实具体的合作内容。退出合同生效后,原受承包人应当移交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向新受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补偿费用。

协议合伙经营退出的注意事项:

一、双方共同确认:

1.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由双方按照中华共和国法律签订,双方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2.双方经友好协商,一方决定退出合伙关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以达成书面协议。

二、有关支付:

1.双方同意,一方退出合伙关系后,应立即支付由另一方承担的股东风险费,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如有),并在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支付。

2.如另一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则一方有权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财产:

1.双方同意,一方退出合伙关系后,双方财产的所有权不受影响,另一方应尽快将原属于一方的部分财产交付给一方,以及在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支付。

2.双方同意,一方退出合伙关系后,财产的所有权由另一方负责管理,如另一方未能按期交付财产,则一方有权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同意,一方退出合伙关系后,另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原属于两方的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有关法律继续使用共同财产,以及根据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收取相应的收益。

2.双方同意,一方退出合伙关系后,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其他合作伙伴的义务,以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3.双方同意,本协议退出合伙关系后,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4.

协议合伙经营退出注意事项:

就合伙承包土地一方退出合同而言,合同应当明确规定:

一、双方协商一致,承包土地一方同意退出合同,因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其对合同的承诺及义务全部无效。

二、由于承包土地一方退出合同,另一方不得继续按照原条款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因此另一方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承包土地办理迁出或解除租赁,并支付所有拖欠的费用。

三、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承包土地一方退出合同后,另一方与承包土地一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详细解释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

合伙经营权退出协议范本示例

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订立合伙合同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________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合同条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___________行)(设_____________处所)(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字批________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关于_________________行应归乙方共同共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及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第一条合伙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币_________________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币________________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原合伙使用店房(即________________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合伙经营权退出协议合同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退伙人(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扩展说明:请问口头协议的合伙如何退出?

一、口头合伙退伙清算流程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的对内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伙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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