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销售限制条款怎么写(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有效期内怎么写)

一、定义

1. 零售药店:指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商业经营场所。

2. 消费者:指购买零售药店商品的法律定义的自然人。

3. 购买者:指购买或订购零售药店商品的自然人或法律定义的公司,机构或团体。

二、限制

1. 零售药店有权根据药品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购买者的购买数量、使用方式和价格等进行限制。

2. 为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正规、安全、有效的药品,零售药店有权要求消费者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3. 零售药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性药品、、药品、毒性药品等。

4. 如发现购买者存在购买药品作为“赚取牟利”的状况,零售药店有权拒绝出售相关药品。

5. 零售药店有权根据药品的供应情况,对某些药品的销售数量做限制,但不得随意拒绝出售。

6. 零售药店有权拒绝出售购买者购买的药品用于不正当用途。

三、免责声明

1. 零售药店只负责销售本店药品,不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方法等方面提供保证。

2. 零售药店不负责购买者未按医嘱使用药品而导致的任何损害。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管理的注意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市、县(区)有关规定,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妥善经营药品零售;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药品销售登记制度,保证药品的有效管理;

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县(区)的药品价格政策,不得出售价格过高的药品;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区)的药品管理规定,做好对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

五、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的销售手续,不得销售没有批准文号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药品;

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药师,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消费者维权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消费者维权活动。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管理应包括的条款:

零售药店销售限制条款:

1、本店承诺只销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正规药品。

2、本店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得出售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和医疗机构处方药等特殊药品。

3、本店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药品使用咨询服务。

4、本店不向未成年人出售任何药品。

5、本店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销售药品,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6、本店对于购买者提供的处方药品,仅作为处方药品的经销商,不与其他药品一起销售。

7、本店不得出售任何假冒伪劣药品。

8、本店不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范本示例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有标注;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说明:零售定点药店代码怎样申请?

(1)申请: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3)评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4)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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