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协议(父母断绝关系协议怎么写有效)

1、父母和儿子断绝关系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法律效力。

2、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双方的姓名和住所;二、双方之间断绝关系的原因及理由;三、双方之间断绝关系后,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或交流;四、双方对此协议的确认和依据;五、此协议的生效条件;六、双方对此协议可能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七、其他必要的条款。

3、双方应当参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字盖章或签字确认,以使此协议有效。

协议子女断绝关系父母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父母断绝关系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名字及身份证明;

2. 断绝关系的原因;

3. 父母双方对未来联系的意愿;

4.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5. 财产分配及财产所有权;

6. 各方财产及债务;

7. 保险关系;

8. 继承权;

9. 集体活动及社会关系;

10. 各方对本协议的效力;

11. 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12. 其他特殊情况及处理方式;

13. 其他约定事项。

二、签署父母断绝关系协议的有效性条件:

1. 双方必须是法定的父母;

2. 双方自愿签署,无强制或违背自愿的情况;

3.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4. 协议符合民法通则;

5. 双方都要签署书面协议;

6. 协议应当由当地法院公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7. 协议生效后,双方要遵守协议条款。

协议子女断绝关系父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甲方(双方父母共同):

二、乙方(单方子女):

三、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就自愿断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乙双方的意愿,本协议为双方之间断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甲乙双方同意,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后,父母将不再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子女也将不再有法律上的继承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后,双方以后将不再以父女关系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关财产交易或者权利义务的行使。

4、甲乙双方同意,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后,子女将不再从父母获取任何形式的赡养或者支持。

5、甲乙双方同意,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平台、电话、信件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已充分阅读理解,对本协议中各条款不持有异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分手断绝关系协议范本示例

本人_______________与爱人_______________从即日起断绝部分超乎正常交往外的关系。

双方在分手期间必须遵守以下条约,否则可以任对方处理(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1、没有急事时不能轻易打电话给对方。

2、不能干预对方是否有结交新的异性朋友。

3、在街上不要制造看似偶然的偶遇,如果不小心看到了对方,无论是对方独自一人还是身边有任何其他人一定要装做没看见,绕道而行。

4、不能质问对方的异性朋友与其是何种关系。

5、尽量不要想对方,即使实在忍不住要想,也只能偷偷的,以免“怨念”让对方感知到而心痛。

5、在每一个雨天,尽量不要去回忆过去的甜蜜,实在想要重温一下,去以前走过的地方看看也不能遇到对方(无论是故意还是偶然)

6、如果有一方后悔麻烦另一方也想想吧!

此协议自即日起正式生效,生效期限至双方和好或有一方结婚。

协定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不允许。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第一、亲生父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不能断绝父女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为“断绝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同时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对地,若父母未尽到抚养的义务,遗弃子女,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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