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赔偿病人的协议怎么写有效(无能力偿还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1、本协议确认双方(即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医疗机构)承诺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竭尽全力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但由于医疗服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甲方不保证能够提供完全安全的医疗服务,也不对患者进行赔偿。

(二)乙方(患者)理解并同意,因医疗服务或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患者病情及损失,甲方无能力赔偿,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果因医疗服务或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患者病情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

2、本协议双方确认,一旦本协议生效,即视为双方已经均明确知悉并遵守上述条款,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协议。

3、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双方另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之日止。

协议履行男方离婚能力应包括的内容:

无能力偿还协议书是指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因其财力有限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所订立的协议。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的信息,包括标明名称、住所、等;

2.甲方欠乙方的款项总额、分期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

3.乙方的履行义务的期限;

4.甲方的还款能力,应该根据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说明;

5.双方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甲方的财务状况对约定的款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6.双方应就支付款项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7.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

8.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终止及争议的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协议履行男方离婚能力应涵盖如下条款:

合同承诺无能力执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向,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另外的条件时,合同中的承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无力履行合同承诺,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或执行其他补救措施,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即合同承诺无能力执行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解决合同纠纷。

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范本示例

_________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就菏泽“曹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在2022年10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即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10000000元)打入贵司指定的账号,并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完成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

同时贵司也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抓紧时间完成本项目正式开工所必须的一切正规合法手续。

然而时至今日已近4个月,我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开工前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但是贵司承诺应该完成的工作至今未见到有实质性进展。

我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应该得到全面的、严格的履行。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非我司原因不能达到开工条件,贵司应该无条件返还我司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

同时将本工程后续的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招投标工作何时开始和完成时间、达到合同约定开工面积的开工时间等不仅限于这些

的工作)用书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按照这些时间节点安排后续的工作。

如果贵司在2022年3月底还不能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合法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开工,我司将要贵司承担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正式开工时我司所承受全部的损失。

此致

敬礼

_________建设控股集团有发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离婚男方要孩孑,女方应履行什么责任?

  离婚后子女判给了男方,规定女方有探视孩子权利。女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额度和具体数额需男女双方自行协议。虽然家庭解体,女方和孩子的法定权利义务没有终结,女方还是孩子监护人和抚养人之一。

  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具体规定: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1333337626137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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