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全协议书(起重机私自改造的检查条款怎么写)

一、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

二、货物内容:本合同针对的是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机架、电控系统、钢丝绳、吊具、零部件等。

三、价格条款:根据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等因素,双方达成协议,确定货物价格。

四、交货日期:双方达成协议,确定起重机交货的时间。

五、交付条款:双方达成协议,确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和条件。

六、保险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买方应当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承担因货物遭受灾害而产生的费用。

七、其他条款: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条款列入本合同。

八、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后,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起重机应具备这些方面:

起重机私自改造的检查条款如下:

1. 所有改造和维修工作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取得正规的起重机改造和维修资格证书;

3. 必须携带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并在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

4. 必须使用最新的技术装备,确保改造前后的安全性能;

5. 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起重机正常工作;

6. 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 必须定期培训技术人员,以提升操作技能。

协议书起重机应涵盖如下条款:

1、保修合同要细致全面,应详细说明双方义务,明确起重机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2、起重机保修期限要合理,维修期限内应当提供快速响应的维修服务;

3、保修合同要明确起重机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的维修责任,保修期内应当免费更换零部件;

4、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用户应承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

5、保修合同要说明起重机期间出现的损坏情况,维修期间双方应当互相协助,共同解决问题。

起重机租赁协议书范本示例

出租单位: (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进场时间:月 起用时间:年日 合同期限:月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法及交纳期限

1、塔机租赁合同签定后,在机械进场钱乙方需缴纳甲方押金(中途不抵冲租金)。

2、塔机在进场安装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乙方需另付税金)。

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乙方提供,或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4、塔机租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租金超出两月按实计天数计算,(本租金为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乙方需另付税金)。

5、塔机租金从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第1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不受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节假日、放假、乙方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停工待料或被质量检查、劳动保护等部门停工等因故停机),乙方必须在合同日期5日内结账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塔机作业,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应向甲方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塔机退场前需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6、塔机报停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停机时间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确定,如因乙方未能结清塔机费用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造成甲方塔机不能退场,乙方需继续支付租金。

第四条 塔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合格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所需的各种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检验标准,提供基础图;

2、 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乙方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排除。

3、 甲方在乙方整个使用周期中提供新主钢丝绳一根,再次更换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 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塔机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如“三通一平”接通电源,配备塔机专用配电箱,提供能满足25吨吊车施工作业的安装场地,如场地不能满足25吨吊车,由此造成的吊车费差价由乙方负责。

2、 负责施工现场勘测,保证基础土质符合本机承重要求,并承担因基础问题回填土及地下障碍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机械、人身安全事故)及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

3、 遇有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塔机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几点设备使用必须服从的安全原则,杜绝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 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提供机组人员食宿,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塔机及附件发生被盗和,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上塔私自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负责支付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而检修的一切费用。

5、 配备合格的有证信号工,了解本塔机的起重性能和起重特点,严格遵守本塔机的有关使用规定,塔机使用过程中,钩头以下所有专用吊头由项目部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安全责任:开机工由工地负责安排与租赁单位无关,机械安装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交由乙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 原告方 法院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2.8吨起重机怎么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生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六条 (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条 (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 (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检验)安装、改造活动完成后,应当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第十三条 (竣工资料移交)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移交产权单位。

第三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其中,流动式起重机由产权单位到产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义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有作业人员持证要求的岗位,相关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六)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起升、运行、变幅、回转)、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七)使用单位对吊具、索具的安全使用负责;

(八)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整机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检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异地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或产权单位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在检验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检验报告报产权单位所在地的使用登记部门。

第十八条 (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的特殊规定)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进口起重机械除外);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责任)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履行使用单位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未经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合格的。

第二十条 (报废)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工作原则)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二十五条 (报告或通知相关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罚责)除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起重机械外,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责)制造单位使用无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单位加工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责)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起重机械。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或纵梁横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或立柱、标准节)结构形式、主要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结构形式、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调整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对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后的投入使用前的第一次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排他条款)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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