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采购协议(优先续约权条款怎么写)

一、定义

1. 优先分红权:指公司在正常分红的同时,首先向持有优先分红权的股东发放分红。

二、优先分红权的发放

1. 公司将根据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在正常分红的基础上发放优先分红权;

2. 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即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为对象,以及受让优先分红权的股东;

3. 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不影响正常分红的发放;

三、优先分红权的使用

1. 优先分红权可以用于支付股东应得的分红,其支付金额以优先分红权的金额为准;

2. 优先分红权可以转让,但不可质押或担保;

3. 优先分红权不可抵扣股东的股本。

优先协议采购应包括的内容:

一、续约权条款的定义

续约权条款是指当本合同到期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续约本合同的权利。

二、续约权条款的要求

1.续约时间:本合同可续约一次,续约后的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合同的有效期。

2.续约条件:当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续约范围、期限、经费等条款后,可以履行续约权条款。

3.续约效力:续约后,本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续约条款。

4.续约违约:如果任一方未能履行续约条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续约权条款的其他要求

1.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续约条款中规定其他相关条款,以便严格执行续约权条款;

3.双方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续约条款,保证合同期间的和谐与履行;

4.双方应当在续约前对续约条款进行充分谈判,确保续约约定的实施能力和可执行性;

5.双方在续约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合同条款,确保续约条款的合法有效。

优先协议采购必要条款:

优先采购条款是指在相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一方有权优先选择其他方提供的产品。常见的优先采购条款包括:

1、双方同意优先采购条款:一方有权优先采购另一方提供的产品,但另一方也有权在接受优先采购的前提下,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更优质的产品。

2、限定采购条款:一方有权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另一方提供的产品,但也有权在确保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

3、原则性优先采购条款:一方有权优先采购另一方提供的产品,但在订购其他供应商产品时,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优先股票承销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印章: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

法人签名: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扩展说明:采购六优先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

 

  泛指有关采购立法、采购活动的所有信息都应公诸于众,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既体现为投标人、供应商和有关公众的知情权,又体现为立法、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既适用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也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采购活动。采购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最新性、易得性和易解性标准,并规定违反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为使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采购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最新性、易得性和易解性标准,并规定违反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

 

  二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应当大致对等,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负有义务;也不能一方享有权利过多,而另一方负担义务过重。公平原则既适用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采购人与其人之间的关系。

 

  为充分体现公平原则,《采购法》规定对采购人与供应商利益的均衡保护,不应厚此薄彼。

 

  三是公正原则。

 

  主要是指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人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长期以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主要限于本市、本县、本区、本省、甚至本行业、本系统之内。这样一来,不仅遏制了本地与外地企业之间、本行业内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限制了本地企业之间、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采购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我国采购市场向外国开放之前,应当首先向全国开放。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意识,学会依法与来自其他地区、行业、系统的陌生企业打交道,不得为了增进自己偏爱的本地、本行业供应商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公正原则有别于公平原则之处在于,公平原则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原则调整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等边距离。

 

  为落实公正原则,建议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且每个采购项目更换成员一次,以杜绝。招标评审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和多数票决定制。此外,立法应禁止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决标前后进行私人谈判。如果其他投标企业证实,采购方曾经与中标企业进行过私下磋商,那么采购方与中标企业之间的合同应当视为无效。

 

  四是利益兼顾原则。

 

  招标集中采购制度既要增进采购人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固然应当是招标集中采购制度的目标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就可以被漠视。实际上,只有能够使采购人与供应商双赢的招标集中采购制度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当前,由于立法和执法条件的局限,不少供应商抱怨某些地方的采购人还不严格遵循采购规则,采购程序的透明度还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阴魂还不时作崇,一些采购人在供应商交货或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后迟迟不予足额付款,甚至导致供应商的困难。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理应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采购形式之中。不仅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强调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活动中也要强调这一点。不仅采购人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介机构也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是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政策原则。

 

  以确保采购过程自身的微观效益与采购效果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纳税人的资金、用好纳税人的钱、减轻纳税人负担、增进纳税人的福利、让纳税人和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效益原则,采购人决定中标人的标准应当是价格最低标或经济最优标,如最佳的价格性能比。同时还兼顾社会政策。采购过程应当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精神。

 

  六是经济社会大局发展意识。

 

  采购制度改革要树立统筹兼顾、服务全局的发展意识,正确把握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全面完善的发展方向,充分体现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科学管理、市场运作的发展要求。

 总之,公开、公平、公正、采购人与供应商利益兼顾、效益与社会政策目标兼顾等原则是我国采购立法趋于成熟的标志,是我国采购市场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特征,也是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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