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正规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

二、申请理由

1、申请人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具体情况;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要求(如: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金请求等)。

三、声明

1、申请人承诺被申请人的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承诺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会对被申请人或其关联机构造成不良影响;

3、申请人承诺如果协商不成,将接受法院的裁决。

四、签字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确认。

劳动合同协商协议解除的注意事项:

1、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经过友好协商,认真分析事实和情况,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签订本正规协商解除劳动协议;

3、甲方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一次利,该一次利数额为乙方应由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30%,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同意支付的其他福利;

4、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不会再对乙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扣款、处罚或追究其债务;

5、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各方均不得撤销;

6、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复印件送至乙方。

劳动合同协商协议解除应包括下列内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的写法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二、超出劳动合同范围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超出劳动合同范围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三、违反劳动合同原则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原则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背公平原则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币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扩展说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内容进行,可以填写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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