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廉租房租赁合同判决书(欠条跟借条不同性质有效吗怎么写)

欠条与借条有着不同的性质:

1、欠条是一种财务文书,由债务人在偿还债务之前签署给债权人的证明书,写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欠款的金额、欠款的截止日期以及偿还期限等事项。

2、借条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文书,由借款人与出借人签署,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判决书合同廉租房租赁解除应包括的条款:

一、欠条与借条的不同性质

1. 欠条:欠条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甲方欠乙方某种款项,而且该种款项的数量已经确定的证明文件。

2. 借条:借条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关系,乙方借给甲方某种款项,而且该种款项的数量已经确定的证明文件。

二、欠条跟借条不同性质有效吗

欠条跟借条都是有效的证明文件,但它们代表的法律意义是有所不同的,欠条是指甲方欠乙方某种款项,借条是指乙方借给甲方某种款项,这就意味着,对于欠条来说,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欠款,而对于借条来说,乙方有义务收回借款。

判决书合同廉租房租赁解除注意事项:

廉租房拆迁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物的描述,应详细列明具体的建筑面积、室内装修情况及所附设施等;

二、租赁期限,应明确租赁时间,并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租金标准,应根据当地市场流通价格确定租金,并将租金分期支付;

四、租赁物的保管及维修义务,应明确租户的保管义务及维修责任;

五、租赁物使用范围,应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并明确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六、争议解决方式,应将双方的争议处理方式纳入合同中。

总之,廉租房拆迁租赁合同应当设计清晰、明确、完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示例

篇一:民事判决书

湖 南 省 耒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耒民三初字第70号

刘X,女,19__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XX,号码:______________343。委托人肖*,男,19__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耒阳市城北中XX。

**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东北XX。

法定代表人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谢X,**务所律师。

原告刘X为与被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参加的合议庭,于20__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员秦倩担任记录。原告刘X及其委托人肖*,被告**公司的委托人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__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

月30日止。2022年3月9日上午,原告上班时,在车线过程中,因赶工序有几双鞋没及时换线,被管理人员伍某发现,3月10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和耒阳市(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0__年3月7日,原告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劳动失业保险金一事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不予受理。请求判令:1、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6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6000元。

原告为支付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

2-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2、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被告质证无异议。

3耒阳市(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没有显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

4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调整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有合法依据以及标准。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赔偿金额是7442.4元,调解书原告已签收;2、原告计算的赔偿金有误;3、原告没有提供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支付失业保险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浞床抵髡,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原告质证无异议。

2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了调解书,产生了法律效力。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调解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此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调解,人王*无权。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对方无异议,依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虽无原件,因系相关发布的公开文件,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系原告委托的人与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2022年6月10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

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__年11月30日至20__年11月30日止,约定工种为针车工种,工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20__年3月9日,原告上班时与被告的管理人员发生争吵,第二天(3月10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__年3月25日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20__年7月17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判决:1、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申请人(即原告)20__年7月至20__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912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5元;

3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人2022年6月10日至20__年3月9日);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__年2月21日作出(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但由于原告在该案中未要求被告替赔偿金,故本院在该案中对赔偿金未处理,对其他争议事项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

效力。2022年3月7日,原告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610元并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6000元。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3月10日以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扩展说明:判决书可以转让吗?判决书可以转让吗?

判决书是指法院对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不可以转让的,但对于判决中涉及的债权实际上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可以依据合同法转让的;当事人去世后,该财产权则成为遗产,继承权人是有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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