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监督申请书(撤销案件申请书怎样写才有效)

一、撤销案件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案件原告、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撤回案件申请时,应当提供有效的理由,并且支持自己的申请。

3、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受理撤回案件申请时,应当按照证据法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作出裁定。

4、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撤回案件申请得到法院批准,法院将取消原先受理的案件,并发出终结案件的裁定书。

二、撤销案件的法律效力:

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撤回案件的裁定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案件的结果。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撤回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裁定书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裁定书的规定。

3、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撤回案件的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裁定书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案件申请书监督必要条款:

撤销案件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号、案件来源、办案等;

三、理由,即撤销案件的理由,要明确理由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申请请求,即撤销案件的申请请求;

五、签名,即申请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签字确认。

此外,撤销案件申请书还应当注明申请人的,以便办案能够及时联系申请人。

撤销案件申请书监督应涵盖如下条款:

因精神病撤销案件的条款应当如下:

一、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因精神病引发的撤销案件。

二、定义:

1、精神病:指患者在精神活动或行为方面出现显著异常,以及精神状态明显改变,令人不能正常发展或完成日常事务,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

2、撤销案件:指因精神病引发的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三、实施程序:

1、案件申请方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精神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以证明申请方的精神状况。

2、有关部门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判定是否满足撤销案件的条件,并对此作出最终评定。

3、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四、法律效力:本条款自施行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规定执行。

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范本示例

篇一:撤销

撤销执行

盘县:

贵院受理的我公司申请执行张*唐XX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现我公司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请准许!

:**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4月1日

篇二: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

申请人:皱*

被申请人:李*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中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在19__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皱*

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附:申请人失业证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在19__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102条对民诉法234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的。

篇三:撤案

扩展说明: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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