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协商协议(拖欠工资诉讼书怎样写才有效)

拖欠工资合同应当包括:

一、双方基本情况:

1. 甲方(出租方):全称、地址、等;

2. 乙方(承租方):全称、地址、等;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拖欠的工资,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规定,完成拖欠工资任务;

3. 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甲方有权撤消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资拖欠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乙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条款:

如果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 双方如有变更,须另行签订新合同;

3.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协商协议拖欠工资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权利:申请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并就此作出有关裁定。

2.事实主张:申请人向被告提出拖欠工资总额XXX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未发放的奖金等,但被告未能支付。

3.理由主张:申请人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4.请求条款:申请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并就此作出有关裁定。

协商协议拖欠工资应具备这些方面:

第一条 双方同意老板拖欠工资的事实。

第二条 双方协商老板拖欠的金额,并由老板在指定日期前全额支付给员工。

第三条 若老板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全额拖欠工资,员工有权要求老板每月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偿金,直至全部拖欠工资得到支付。

第四条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五条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共同遵守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期至老板全额支付拖欠工资为止。

拖欠工资诉状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扩展说明: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找劳动局但没证据,该怎么办?

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证据应由单位提供。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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