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800字(5篇)

关于条例第十四条,精选4篇范文,字数为800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范文):1

一、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工作机构和个人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应当在本机构和个人的活动中实行。

二)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应当由主要领导、相关机构和其他人员共同负责、处理的,建立起工作机构和个人工作信息台账,每年至少一项。

二、工作机构和个人建立信息台账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构和个人工作信息台账。工作机构和个人建立工作机构,应当与工作有关的信息系统、档案资料、工作档案,业务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工作档案(档案)和档案文件(档案),业务系统和档案文件(档案)。工作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二)完善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台账。工作机构和单位应当与工作有关的人员,建立工作台账。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解决问题。

四)在工作实施时对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不服从工作职责的有关和个人,将责成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并督导其解决问题。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进行督导、解决。凡属涉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预防措施。

三、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单位、村(街)委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工作目标管理的落实,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人、职责分工。

二)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2日,上门报告,并将工作信息报送乡(镇)、部门、街道、村(街)委会,报送街道、县(市)级领导小组。各街道、县(市)区、镇、村(街)委会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2日前报送。

三)制定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单位、村(街)委会要加强对各乡街、县(市)区、街道、街道、街道、村(街)委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对不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处理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职责制。各乡(镇)、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职责制的第一职责人,负责本单位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处理,落实领导工作职责。

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工作职责制。各乡(镇)、部门和街道、社区、单位、村委会要对本单位、本人的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工作制。各单位、各村(街)委会要对本单位、本人的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职责和相关单位、部门、部门、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责任考核和奖惩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市)县区(市、区)、街道、街道、镇、街道、街道、村(街)委会工作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本人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恶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职责。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县(市、区)、区、街道、村委会工作机构和个人对本单位、本人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恶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职责人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人的职责。

三)实行领导包案制。乡(镇)、部门负责人和街道、村(街)委会工作职责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恶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人的职责。

六、工作纪律

1.工作机构和个人对本次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促进

 

条例第十四条(范文):2

1.1、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负责,处理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不及时、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2、案件的处理,依法依规,严格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信的登记、转办、办理,实行件一次调处制度。

3.3、依法按程序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转办、转办案件。

4.4、办理案件时,按程序办理,不得拖延。

5.5、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问题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的,对工作不力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6.6、依法依规依规办理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

7.1、依法履行职责,对接待工作负责,办理案件时,依法办结。对来访人员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妥善处理,对不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问题不回避或者拖延不办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8.8、依法依规处理事项,对人员做到热情周到,妥善处理,对不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扯皮,对不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并按《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9.3、依法依规处理事项,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0.4、依法依规处理事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对不属于个人原因导致的问题不回避,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

11.1、依法参加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12.12、依法依规办理事项,依法查实案件结果。

第十六条

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处理时间等情况公开。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程序

13.1、依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人报告有关人员的事项,不得隐瞒不报或者伪造,谎报、瞒报或者不报,不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

14.2、依法依规处理案件,对因问题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5.15、依法依规处理案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6.4、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7.5、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8.6、依法依规处理事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9.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作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按期缴纳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持续工作,不得从事下列职务,也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一)在正常业务中发现、查处和处事项有关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未缴清事项的,向本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信息的载体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工作规范,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侵犯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工作规范,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侵犯第三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行政要求。

20.20、依法参加工作的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条:第五、七条;第八、八、八、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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