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怎么写有效(工伤职工被胁迫签定的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遗嘱是指一个人死后留下的遗言,其中包括他/她对财产、责任和权利的分配。受欺诈胁迫的遗嘱必须明确表明其有效性,以确保其真实意图得以执行。为此,写作者应当在遗嘱中披露出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并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明他/她有意义地写遗嘱,而不是受到欺诈或胁迫。另外,遗嘱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得到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性。

协议胁迫的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工伤职工被胁迫签定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由双方自愿订立,不得以强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强制订立。”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采用强迫的手段,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工伤职工被胁迫签定的协议,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协议胁迫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什么是胁迫离婚协议

胁迫离婚协议是指两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双方订立的协议,由一方以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行为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而达成的。

二、胁迫离婚协议有效吗

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报请有关行政批准。”由此可见,胁迫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有效的离婚协议,不能够成为有效的离婚依据。

三、胁迫离婚协议怎么写

1、胁迫离婚协议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需要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

2、协议应明确确定离婚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及扶养义务、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3、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盖章,并将该协议送交有关部门,由其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范本示例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民法典》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典》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扩展说明:受胁迫签订协议后经公证有效吗?

以下三点是婚后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

1.夫妻之间无欺诈无胁迫,必须自愿签订

2.以书面形式订立

3.内容不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有以下三点需要补充注意:

1.如果订立了“一方提出离婚的就净身出户”这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是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但是这部分条款并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只是这部分条款无效而已

2.公证只是增强了协议的效力,并不是协议生效的条件,即使协议未经过公证,只要满足上述三点也是生效的。那么公证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防止协议遗失毁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务(什么是善意第三人会在下一点讲述),还有提前约定好价值变动较大的财产(例如房产)

3.如果协议里约定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要注意两点:①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②及时做公证。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和没有做公证,那么债权人就会以不知情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的责任。(做了公证是可以推定债权人知情的)当然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之后可以依据协议再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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